再次强调!解除劳动合同时,HR不要再犯这些错误

 



解除劳动合同过程中,用人单位往往会因为经验不足或疏忽,犯下不少错误。有一些低级的错误,我们暂时按下不表,但以下的一些情况,即便是资深的HR,也可能会中招。

01

过重处分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了各种劳动者过错、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其中39条第2款规定了: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实际操作中,单位在设立规章制度时,可能会列举禁止性行为、重大过失行为、严重违纪行为,但没有对相应处分所对应的情形进行说明。在员工犯错时,“一刀切”地按照最重的处分标准执行。

例如对迟到设立警告、记过、开除的三种处罚,如果对迟到的员工直接作开除处分,则因为难以解释为什么不作警告或记过处分而直接作最重的开除处分,则会存在较大的风险。
02

合同中约定解除条件

劳动合同中约定出现某种情形,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例如对销售人员设立销售业绩要求,达不到业绩就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换言之,即出现劳动合同期满、员工退休、去世或失踪,单位破产或解散等情形,劳动合同终止。自行约定解除条件显然是无效的。
03

考核不合格解除劳动合同

有些单位辞退员工的理由是“不能胜任工作”、业绩考核不合格,但即使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也不能立即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考核不合格的情形下,需经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胜任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并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次不行就开除,显然错误。

附送其他常见错误(认知错误不在举例范围,比如以为三期女工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等):

1、试用期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2、末位淘汰解除劳动合同;

3、没通知工会;

4、制度没有履行民主程序、没有证明已公告或告知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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