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保障法》这些内容非常重要,即使现役官兵也要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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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心老师

 

《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正在公开征集意见。而据国家立法方面的有关信息分析,《现役军官法》今年应该还出不来。虽然说《退役军人保障法》是讲退役之后的事情的,但是该法透露出来的一些信息,同样对现役官兵非常有用。特别是已经将退役作为职业规划内容的,更要仔细研读,提早做好必要准备。
想安置进好单位的,就要为国家多做贡献。

《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第4条,“退役军人保障……与其服役期间所做贡献挂钩”。“国家建立参战军人特别优待机制”。第53条,“退役军人服现役期间获得表彰、奖励的,退役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第18条第3款,“以转业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其德才表现以及在军队的职务、等级、服役期间所做贡献、专长等安排工作,做好职务职级确定工作”。这就是说,德才表现与服役贡献不但与工作岗位有关,还与个人的职务职级有关,贡献突出的或可保证平职安置。

第22条第1款,“对参战退役军人,担任作战部队师、旅、团、营级单位主官的转业军官,属于烈士子女、功臣模范的退役军人,以及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军人,优先安置”。是否参战,我们无法控制;但去作战部队当主官、以及去边远艰苦地区服役,这两条个人具有一定选择权与能动性。占了这两样就能优先安置。

不过,对于年轻人来说,如何实现既当上作战部队营连级主官,然后到点又可以走人是个问题。但不管怎样,只要好好干就能比别人多一些选择机会,总比把命运交给别人要好。
想干满义务期就考公的,要做好“大考”准备。

《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第31条,“高等学校通过单列计划、单独招生等方式招考退役军人”。这里的退役军人,并不区分到底是退役军官还是退役的军士、义务兵。

第39条第1款,“服现役满5年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可以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的职位,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公务员定向考录计划”。这里虽然是定向考录,但退役的年轻军官既要与大学生出身的退役士兵同场较量,也要与那些地方参加“服务基层项目”的公考大学生共享招录指标,难度并不算小。

此外,考录目标设置的也仅仅是基层公务员岗位,如第3款提到的“党的基层组织、社区和村专职工作人员”这样性质的基层岗位,想通过这一定向招录指标考进政府机关几乎是不可能的。当然,后面能不能调动又是另外一回事,但你确定自己本领足够强大以及背景足够过硬吗?

这就要求那些确实想转身的年轻军官,首先要淡化“官”的概念,接受要与退役士兵同场较量的事实;其次,抛弃那些“定向招录”、“内部竞争”的不切实际的幻想,提升实力,准备战斗。
安置地与个人利益密切相关,想安置的要提早创造条件。

《退役军人保障法》提到的很多退役安置方式,责任主体都是“安置地人民政府”。基本不出预判,实际做起来应该主要还是属地管理。尤其是第18条第3款,“以转业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其德才表现以及在军队的职务、等级、服役期间所做贡献、专长等安排工作,做好职务职级确定工作”。就字面看来,职务职级确定工作可能会实现属地一级的统一,以往两个同级转业干部在同级机关系统里A单位定一个级别,B单位定另一个级别的现象可能结束。而我们知道,安置地级别越高,通常编制也水涨船高,因而对解决职务职级问题更为有利。

第25条第1款,“随调配偶在机关或者事业单位工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到相对应的工作单位”。对无工作随调配偶以及子女转学、入学的,也主要是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地区经济、政治、教育发达,显然对于家属和子女的利益都有好处。

第47条,“军人退役时符合安置住房优待条件的,实行市场购买与军地集中统建相结合,由安置地人民政府统筹规划、科学实施。”这一条,除了侧面证明军队统建房政策大概率继续保留外,还证明安置地政府有解决符合优待条件的退役军人住房的责任。安置地的经济条件与地理位置,决定了住房的保障难度与附加值。

即使是退休的,根据第19条,也是“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做好服务管理工作”。社会化服务的质量与覆盖程度,显然具有明显的地域特点。

条件越好的安置地区,往往门槛条件也会越高。现役官兵要尽量为自己能够选择较好安置地区提早准备,创造条件。
想干满年限逐月领取退役金的,也要慎重选择安置地。

《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第8条,“退役军人工作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分级负担”。但众所周知,国内各地是有明显贫富差距的,选择移交安置地变得更加重要了。因为第8条说的工作所需经费,比如逐月领取退役金人员的房补,肯定是由地方财政分级负担的。再想想全国各地的经济差异和财政松紧程度,显然会导致富裕地区解决得早一些、好一些,而欠发达地区长时间难以解决的结果。

第46条,“军人退役后,依法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军人退役之后,无论安置、安排工作、逐月领取退役金还是自主就业,均要缴纳社保并在符合条件后享受社保待遇。而我们知道,经济发达、人口稠密、年轻的工作人群多的地区,其社保建设相对健全,资金储备也更充足和有保障。

第52条,“残疾退役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标准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综合考虑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消费物价水平、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工资水平、国家财力情况等因素确定”。虽然只是针对残疾退役军人制定的,但其确定抚恤金的参照原则,应该具有通用性。我们分析,退役军人待遇中除了国家财政支出的部分,其他需要地方财政支出的,应该也会采用类似的参照原则确定,只是把“国家”改成了“地区”。

因此,安置地的选择非常重要。除了考虑当下能够获得的利益,也要考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后一旦并轨转入社保之后的利益。
哪怕一心想复员重新来过,也要好好干、干满最低年限。

请看《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第7条,“国家加强退役军人工作信息化建设,为退役军人建档立卡,实现有关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为提高退役军人保障、服务、管理能力提供支持”。以后由大数据进行管理。信息体系不仅是数据参考,也是一种征信手段。我们曾经说过,服役期间的表现很可能进入“电子档案”的内容,并在退役之后的安置、考公、招工之中发挥其重要作用。因此,那些通过闹复员、混转业方式离开部队,以为世界一变天地宽的人,很可能不得不收敛些,防止背负个人“黑档案”了。

第26条,“军人服现役期间受到纪律处分且影响恶劣的,视情节轻重降低或者取消其退役后相关抚恤优待和荣誉待遇”。

最后想说,其实职业化之后,政策已经为服满义务期(基本合同期)的官兵设置了依法退出的条件,不必非要采用以往的非正常手段了。同时,政策对未按规定服满义务期限的,一是会严格把关,二是处理会非常严厉,大家对此一定要有清醒认识,切不可因小失大、影响后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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