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津贴、社保等计算基数概览

 

‍来源:劳动报,劳动法宝网作者:周齐璇子原标题《工资计算基数,不是月薪那么简单!》声明:本文来源若标注错误...










来源:劳动报,劳动法宝网

作者:周齐璇子

原标题《工资计算基数,不是月薪那么简单!》

声明:本文来源若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利,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加班费、经济补偿、代通知金、未休年休假工资、生育生活津贴……这些林林总总的费用都与职工的月工资有关,但其计算基数分别有不同的口径。快跟小编来看看↓↓

1、社保个人缴费基数

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性收入



社会保险当年个人缴费基数按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性收入确定

个人社保缴费基数的上限和下限,根据本市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和60%确定,按四舍五入原则先进到角再进到元。

2016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上海市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17817元,下限为3563元。

首次参加工作和变动工作单位的缴费个人,应按新进单位首月全月工资性收入确定月缴费基数。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本市规定:“从业的生育妇女在领取生育生活津贴期间,所在单位和个人仍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在确定个人下一年度月缴费基数时,应将生育妇女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和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期限剔除计算。”

2、假期和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婚假、丧假、探亲假、病假、事假等假期以及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按照以下的方式确定,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
  • (2)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或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标准确定;
  • (3)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实践中有关部门对上述规定的不同理解。

根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若干意见》,一些司法部门在相关部门出台有关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统一规范性意见之前,暂先参照以下原则确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 一是,以劳动者月正常出勤所得工资作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月正常出勤工资中包含有福利性待遇的,予以相应扣除;
  • 二是,劳动者月正常出勤工资中包含有福利性待遇,但福利性待遇具体数额无法查清的,以月工资的70%作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 三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加班工资基数的,可以其月正常出勤工资的70%作为判断相关约定是否具备合理性的标准,若明显低于劳动者正常出勤工资的70%的,则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 四是,依据以上原则确定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亦有约定的,取高者确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3、经济补偿基数

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基数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者月工资高于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上海市高院在《民事法律适用问答》(2013年第一期)中明确:“计算经济补偿金基数时不应将加班工资包含在内。”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根据本市有关部门的政策口径,计算经济补偿金基数时,前12个月的工资收入中,领过生育生活津贴的,领取的期限剔除计算。

4、未提前通知的代通知金

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5、未休年休假月工资基数

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月均工资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6、生育生活津贴基数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参加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应享受的产假天数计发,所需资金由本市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 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发;
  • 低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发;
  • 但低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2892元计发。
  另外,已计发的生育生活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全部由用人单位予以补差;或者已计发的生育生活津贴低于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差额部分也全部由用人单位予以补差。

欢迎关注蚂蚁律服,您身边的法务管家。


    关注 蚂蚁律服


微信扫一扫关注公众号

0 个评论

要回复文章请先登录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