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DA:共同迈过积压,构建与创新发展契合的监管体系|第一现场

 

CFDA在解决产品积压与审评效率的问题上,同时顾及了质量、速度和创新三个方面。通过提高对申报产品临床数据的要求,让80%的品种自行退出审评队伍,留下来的品种也将一一进行核查。...



本文得到文章所有讲者官方确认,感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际合作交流中心与DIA中国的协助。5月17日,在第八届DIA中国年会上,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药品化妆品注册管理司副司长李茂忠说:“国外临床试验显示有重大治疗突破的药物可在II期完成就批准上市,这一做法值得借鉴,当前国内也在积极尝试。” 

记者|施樱子 

自去年以来,CFDA官网一周一发文,甚至一天一发文的频率,已成为中国医药改革创新最引人关注的话题,5月17日召开的第八届药物信息协会(DIA)中国年会“CFDA专场”则成为少有的业界与政府直接对话的时刻。

建立科学、高效审评审批体系


药品监管科学是公众用药安全与用药可及性之间不断权衡的一门科学,药品审评的科学性决定了药品的质量,也保证了公众的用药安全,而审评速度则影响制药企业研发药物的成本以及公众获得新的治疗方法的时间,“安全与创新”两者看似存在矛盾,但好的监管科学可以让两者之间得以充分地平衡。

国务院去年8月发布的44号文《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成为从发布至今以及未来一段时间改革的纲领性文件,其中提到5个目标、12个改革方向,对于过去存在的不论是企业还是公众关注的突出问题都提出了建设性的改革措施,对药品质量监管、患者用药安全、审评机构的效率以及如何鼓励制药工业的创新都给出了具体举措。

此次CFDA在解决产品积压与审评效率的问题上,同时顾及了质量、速度和创新三个方面。通过提高对申报产品临床数据的要求,让80%的品种自行退出审评队伍,留下来的品种也将一一进行核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药品化妆品注册管理司副司长李茂忠说:“从目前披露的信息来看,注册申报积压量已从之前的23000多件,减少到一万多件。我们计划2016年底要消化完现在存在的审评积压,2018年实现按时限审评审批。”

同时CFDA列出了17种加快审评审批的情形,李茂忠说:“国外临床试验显示有重大治疗突破的药物可在II期完成就批准上市,这一做法值得借鉴,当前国内也在积极尝试。”

对于药品审评质量和审评速度的平衡,李茂忠举了一个非常形象的例子,目前还有一些没有在自查中主动退出审评的品种。CFDA大约以每个月十几个品种的速度进行核查,但有企业认为会影响上市速度,要求优先审评自己的品种,但同时又担心CFDA优先接受核查的品种标准会特别严苛。李茂忠说:“目前CFDA首先要保证核查质量,鉴于人力资源有限,我们只能按照顺序以统一的标准核查所有品种的临床数据。”

另一个提高药品质量重大的举措就是仿制药一致性评价。CFDA官员表示,对于2018年完成基本药品目录品种一致性评价的目标不会动摇。李茂忠说:“现在,一致性评价过程中已知存在的参比制剂选择的问题以及推测的可能存在的BE试验机构资源不足的问题,目前CFDA都在商量解决对策。会尽快出台官方的参比制剂目录,临床生物等效性研究豁免目录等,同时建议企业尽快开始一致性评价工作,积极与临床研究机构进行沟通。CFDA也会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加快一致性评价的审批速度。”

对比于邻国日本,可以说中国对仿制药的评价非常重视,当时日本对于仿制药的评价仅仅对比了4条曲线,并没有进行人体等效性试验,这是CFDA在听取各方反馈的建议后采取的严谨行动。
明确主体责任承担者


会上CFDA反复强调今后药品审评审批的申请人将成为药品质量以及安全的主体责任承担者。今后在药品从临床试验到上市后的整个生命周期里,申请人都是主体责任的承担者,药品审评中心(CDE)化药临床二部部长王涛说:“在药物研发与上市的生命周期中,药品监管机构承担与监管职能相应部分的责任,申请人应当承担主体责任,实现主体责任由既往模糊的申请人和监管机构共担的‘两级’向申请人承担的‘单级’跨越,而实际风险的承担,则会从‘两级’向药物研发相关方的‘多级’转变,相关各方承担相应的责任,今后面对数据真实性问题或上市后安全问题,可以清晰地追溯到相应的责任人。”

李茂忠认为,明确主体责任的行为,企业递交的申报材料必须保证质量,符合法规要求,特别是仿制药品,争取一次提交通过,原则上不允许重复提交和反复修改申请资料。

而另一方面,CFDA今后更多地从原来单纯的监管向“监管加服务”的角色转变,将把与企业的沟通交流过程制度化。

李茂忠说:“对于药品注册审评审批新的要求,企业可多与CDE沟通交流,使资料更加完善、完整、符合要求。”

而对于创新药,王涛说:“沟通交流以后将成为药物研发与评价的新常态。今后创新药申报临床试验,可在首次申报临床试验之前申请进行沟通交流,以探讨现有研究数据是否支持拟开展临床试验,以及临床试验风险是否可控,后续拟开展的临床试验经申请人自我评估后,如有重大的影响药物研发进程的技术问题,可通过正式沟通交流会议来解决。”

王涛介绍了CDE正在建立的新的沟通交流机制:将正式沟通交流会议分成三类。Ⅰ类会议解决药物临床试验过程中遇到的重大安全性问题,会议一般安排在提出沟通交流后30日内召开;Ⅱ类会议最为重要,系指为创新药物在研发关键阶段而召开的会议,可以理解为监管机构给企业一项政策红利,申请人可以在I期临床试验申报之前、Ⅱ期临床试验结束Ⅲ期临床试验开始之前,以及提交新药上市申请前递交沟通交流申请,会议一般安排在提出沟通交流后60日内召开;Ⅲ类会议主要针对创新药物除Ⅰ类和Ⅱ类会议之外的其他情形,以及一般改良型新药和仿制药研发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的情形,以帮助企业解决研发进程中遇到的一些重要但并非紧急的问题,会议一般安排在提出沟通交流后75日内召开。药审中心希望通过对会议的有效管理,既服务于申请人研发,又提升审评效率。

王涛说:“CFDA主要对药物研发过程中现行药物研发与评价指南不能涵盖的关键问题进行沟通交流,也是为了突出申请人的主体责任。申请人应有清晰的药物研发路线图和以及每个研发阶段的具体研究方案,全面了解国内外药物研发相关指南并作为工具应用到具体研发当中,如果仍有不能解决的关键技术问题,再申请与审评机构进行沟通交流,这样才能把事情做得更好。在将来拟建立的沟通交流机制中将嵌入项目管理人制度,申请人和审评人员在制度框架内,通过药审中心项目管理人员进行沟通交流。”

落实申请人的主体责任以及药品生命周期各个环节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也将在正在修订的新的药品管理法中予以明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法规二处刘继红提到:“CFDA近年来强调落实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考虑今后在法律责任制度设计这一块,进一步严格个人责任,希望在法律层面上将部分义务予以一定程度外化,上升为法律规定的义务,督促各个环节参与人切实履行职责,保障药品质量与安全。” 
向国内外合作方展开怀抱


CFDA不断通过制度创新推动中国创新药的发展,并表示,在国际合作方面愈加开放。CFDA在不断建立发展与周边国家之间的合作,不论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还是港澳台地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际合作司副司长秦晓岺说:“CFDA当前正参与构建国际共治的体系,到目前为止,已与60多个国家监管机构,41个国际组织建立了合作关系。”

在制药企业比较关心的各个国家和组织的指导原则在国内药品研发时是否可以借鉴的问题上,CFDA的态度也比较开放。王涛说:“各个国家出台的指导原则数量有限,申请人在研发过程中如果国内没有相应的指导原则,可以借鉴其他国际组织(如世界卫生组织、ICH)和发达监管机构的指导原则,但在使用之前应与药审中心进行充分沟通。”

同时CFDA希望全球与药品研发相关的组织也主动与CFDA沟通,主动接纳中国的监管机构和企业。在谈到中国是否打算成为ICH成员国的时候, 秦晓岺说:“CFDA对于ICH关于标准制定、规则制定持开放和积极参与的态度,经过这么多年的发展,中国已发展成为全球第二大药品市场和最大的原料药供应商、生产国,到这个阶段,中国离不开世界,世界离不开中国。” 

刘继红透露:“目前新的药品管理法的初稿很快就要形成,法律修改重点考虑完善统一权威的药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巩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成果,完善药品全生命周期管理,完善法律责任制度。”这几点也是今天会议中阐述的重点。

而会议中针对国内审评审批制度,与会听众也提出了很多问题,例如是否国外企业能够在中国开展早期同步开发,两岸的临床试验数据互认的具体实施细则,以及国内创新药在现行审评制度下遇到的问题,这些在新的药品管理法修改之际都有可能予以明确。

刘继红希望:“在新的药品管理法征求意见稿发出以后,社会公众能积极参与法律修订的过程,希望企业、行业协会、媒体、专家、同行等各个方面都参与进来,为法律草案提供更多意见和建议,使这部新的药品管理法成为科学的、可操作的、可执行的且适应我国产业发展的法律。 ”

文字编辑|毛冬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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