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吗?

 

用人单位在预告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并未明确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时间,不构成“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qq:1786583049微信:dgmyyz。...



【案情】

上诉人:郭某。

被上诉人:某有限公司。

郭某于2012年12月10日进入某有限公司处担任工程师一职,双方签有期限自2012年12月10日至2015年12月10日的劳动合同,约定2012年12月10日至2013年6月9日为试用期。2013年8月26日,公司曾通知郭某尽快找工作离职。2013年11月7日,公司开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郭某“无法胜任标准化工程师一职,部门负责人已于2013年8月29日提前通知做好离职准备且郭某本人也已承认知晓。鉴于目前与新任工程师交接完毕,正式通知郭某于2013年11月7日下午4点前办理好离职手续” 2013年11月22日,郭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代通金7200元(其他请求事项未列明)。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提前通知郭某找工作离职,已经尽到提前通知的义务,故公司要求不支付郭某代通金72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二审法院认为,公司在2013年8月26日通知郭某准备找工作离职时,并未明确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时间,一个月后也未作出正式解除劳动合同之意思表示,公司关于已经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意见,不予采纳,判决公司十日内支付郭某代通金7,200元。

【要点】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本条规定了用人单位的预告解除权,赋予单位根据劳动合同履行中客观情况的变化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目的在于对劳动者的保护,为劳动者寻找新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时间保障。劳动合同法对该解除权的行使做了必要的限制,即用人单位要么对解除权行使附一个月的期限以便劳动者有时间另寻工作,要么直接给予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以补偿其重新寻找工作期间的利益损失。

本案中,公司在预告通知郭某时仅是告知其尽快找工作离职,无法直接或间接地从其通知的内容推断出解除合同的时间。用人单位未明确解除时间的预告行为不利于劳动者权益的保障,因为用人单位未明确解除时间,使得双方的劳动关系处于一种不稳定状态,而用人单位对于何时解除劳动合同享有主动权,这就给用人单位滥用解除权提供了可能。

注意的是,不能将用人单位未告知解除时间等同于未明确解除时间的预告行为,应当从预告通知内容、具体解除时间、当事人真意探明等方面综合进行判断,以正确认定是否属于“未明确解除时间”。

【提示】

用人单位在预告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并未明确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时间,不构成“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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