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标更新发布到实施的期间可以执行新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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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网友  ID:younglaw

糕点类 GB/T 20977中的4.5 卫生标准 执行的为GB 7099(新版GB 7099-2015 于2015年9月22日发布,2016年9月22日实施),有个疑问:市场抽检在2016年9月22日之前,检测机构执行的标准GB 7099 -2003,其中的菌落总数判定不合格。

但是企业在新的国标发布以后就按照新的国标执行。现在的情况:企业进行检测的时候为合格的(执行GB 7099-2015),但是检测机构抽检的认为不合格(执行GB 7099-2003),具体报告就不发布了。

2015版



2003版



问题点:

国标更新后,没有到实施日期,企业是否可以执行更新后的标准?
如果不行,有没有相关规定?
如果可行,有没有相关规定?是否可以对结果进行复议?
烦请各位大神各抒己见!
网友讨论
龙爷

看企业产品上标注的什么执行标准。

YoungLaw

产品执行的GB/T 20977

龙爷

执行20977就没有什么好说的了,企业说提前执行7099就没道理了。

shhear

国标发布后鼓励企业实施,过日期后强制实施。

YoungLaw

都鼓励企业实施了,那检测机构是不是也要实施呢?

吴问立

食品类还真不能这样说定的,没有标准部门出来说。

东海钓夫

这个要有注明鼓励提前实施(一般是更高要求)才可以,没有注明鼓励提前实施的,要按照实施日期来,老皇帝一日不死,未来皇帝他就是太子。新总统选举出来了,还没有交替,新总统没有宣誓就职,还是原总统说了算。
鼓励提前实施的新标准,发布的时候会有说明,一般是采用了新技术的,目前很多企业达不到,需要技术改进,到期必须达到,达不到的只能进行淘汰,所以鼓励大家提前改进。
没有说明的,都是以实施日期为准。

aneir

难道企业只能在标准实施日之后才能使用新标准?那印刷了旧标准的包材怎么办?发布到实施日之间的时间段就应该是给企业的过渡期,企业在过渡期逐步开始实施新标准,消耗旧包材,否则标准的发布日期跟实施日期就没有意义。

东海钓夫

是的,标准有效日期从实施日开始算起,除非有特殊说明的。
关于过渡期的问题,如果需要,也是从实施之日起开始算,没有从发布之日起算得而,比如带QS标志的包装,是从食品生产许可办法实施日2015年10月1日起三年,而不是从办法发布之日起;同样,GB2760-2014实施以后部分添加剂名称有变化的,包材过渡期也是从实施日2015年5月24日起开始的,标准没有实施前,有效标准是上一版本的标准。
发布日期跟实施日期的意义在于宣传、培训,做相应的准备:比如你可以加大生产量,在实施前把旧包装用完,只要能在保质期内销售完,你还可以在印刷包装时根据产量确定就包装印刷数量,有些检测方法,可以新旧方法并行一段时间,熟悉新的检测方法,但此期间判定以旧方法为准;有一些技术指标,要进行测试,如果现有工艺达不到,还要停产改进工艺,确保新标实施时生产的产品符合新标。

pt裹9tiao

想起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废止劳教制度的事情,劳教制度废止前,依法作出的劳教决定有效;在劳教制度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劳教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2013年12月27日仍然可以依法决定对一个人实施劳教一年,但隔一天就得将人放了。
虽然新版标准发布了,但旧版标准在正式废止之前仍然是有效的,所以监管部门的处罚是有依据的。

aneir

标准是标准,用法律的情况来解释标准,这个不合理。

东海钓夫

GB 2760 是标准吧。

aneir

对,所有强制性标准,如果标准内容的变更涉及到包材标签的更改的,都必须给与企业过渡期,否则就会造成企业大量包材的浪费。

东海钓夫

这不影响旧标准在新标没有实施前的有效性。

aneir

过渡期可以允许两者共存。

东海钓夫

你混淆了过渡期和待实施标准期的概念。

新小猫咪咪

对的,有的标准有过渡期,过渡期是并存,但大部分标准没过渡期,公布与实施这个时间不是过渡期,是让标准使用相关方做准备。比如,本次83个检测方法标准没法9-20实施,检测实在不够时间做变更,推迟了实施时间。2017-3-1前是不能使用这83个标准来做检测,出的检验报告不合法。

石竹

提前发布是为了提前宣传、培训,相关企业和部门做好相应的准备,比如包装,标签,工艺改进,检测方法的改进、测试,等等。

YoungLaw

看来在标准未实施之前,还是老老实实用当时的有效标准比较妥当。主要是没找到相对应的解释说明,存在一些误区。

aneir

可以考虑申请复议,不过自己要把理由写得尽量对自己有利。

东海钓夫

2016年9月22日前有效标准是2003版标准,判定没有问题。

吴问立

市场抽检以生产日期2016年9月22日为界限的。

YoungLaw

看来在标准未实施之前,还是老老实实用当时的有效标准比较妥当。主要是没找到相对应的解释说明,存在一些误区。

aneir

既然没有明确的解释,那企业的理解就不见得是错误的,至少说明企业的理解是有可能是正确的,理解错了也应该给企业改正的机会,毕竟没有造成什么危害后果,检测结果也可以证明这一点。那就不应该处罚,我觉得楼主应该去申请复议,甚至强硬一点的甚至可以走法律程序。

东海钓夫

强硬一点就免了,你玩强硬的,按照旧标准处罚一点毛病没有。要是适当公关一下,说不定人家也理解,以前的标准不科学,现在新标更科学一些,减免一些处罚或者不了了之,也是有可能的。

N年前也处理过意见类似的事情,旧国标不得检出,新国标为1000,检出100,不过当时也抓住对方一点瑕疵,报告里注明用行标方法检测的,单位用的是国标,婉转质疑其结果的可信度,顺便婉转提示这个目前执行的标准不科学,尚未实施的新标已经放宽了要求。结果最后是“再送个样检测一下吧,整改报告还是要写的啊”!

读而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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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txpxq1

鼓励是鼓励,也要在你的产品执行标准上有所变化,不能你的产品执行标准没变化,别人变了也不行。
这个标准只是后来的变化对你有利,要是对你不利,你会愿意提前执行吗?
我们说过渡期的标准鼓励企业执行新标准,不是放弃旧标准,而是将两个标准合并,选择较严的项目执行,要满足两个标准的要求,才能保证在过渡期不产生异议。



食品论坛小编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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