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制度一旦建立,南宁人看病有望不用扎堆挤在一起

 

11月1日,记者从南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了解到,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在关于印发南宁市建立完善分级诊疗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中要求,南宁市将逐步建立“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制度...





11月1日,记者从南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了解到,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在关于印发南宁市建立完善分级诊疗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中要求,南宁市将逐步建立“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制度,形成“小病在基层,大病到医院,康复回社区”的就医格局。

南宁市居民就医时原则上应选择就近的基层医疗机构接受首次诊查,再根据具体情况开展常规诊疗工作或转诊。

分级诊疗转诊流程
据介绍,分级诊疗将覆盖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到2016年底,南宁70%的基层医疗机构将实现与上级或平级医疗机构的双向转诊;到2017年底实现100%双向转诊;到2020年,基本建成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制度。

方案规定,根据疾病的发病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间服务能力的差异以及手术分级等相关规定:

基层医疗机构主要开展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护理、康复以及一级手术、二级手术,重点开展一级手术;

二级医疗机构重点开展常见病、多发病诊疗及二、三级手术和急诊、较复杂的重大疾病诊治;

三级医疗机构或专科医院,重点开展三、四级手术和急危复杂、疑难疾病诊治;各级医疗机构首诊的疑难危重疾病则根据病情实施转诊(含区外);经上级医院诊断明确、治疗后病情稳定、进入恢复期或符合相关转诊条件的病例,则转回基层医疗机构接受康复、护理支持与管理。力争实现全市城乡每万名居民有2-3名合格的全科医生。



记者还了解到,按照南宁医疗资源配置实际,南宁市将由第一、第二人民医院分别牵头与6个县区(开发区按行政区划参加所在城区加入的医疗联合体)组建综合医疗联合体。

区域医疗联合体是指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规划片区内,由三级医院、二级医院、一级医院(含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自愿组成的医疗机构联合体。充分考虑医疗资源的区域分布、医疗机构之间的合作意愿和已存在的对口支援(协作、帮挟)关系,按照各医疗机构产权归属不变、单位法人不变、职工身份不变、行政隶属不变、投入监管不变的管理形式组建医疗联合体。
二级医院分级诊疗7大亮点
亮点一:基层首诊原则

南宁居民就医时原则上应选择户籍地、 居住地或发病时所在地附近的基层医疗机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接受首次诊查,首诊医疗机构根据诊疗常规开展诊疗工作或转诊。县城(城区、开发区)所在地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资源不能满足基层首诊的,经县(区)、开发区卫生计生局审批同意,县级医疗机构可以适当开展首诊业务,但医保报销比例应适当降低。

亮点二:双向转诊原则

完善双向转诊程序,建立健全转诊指导目录,畅通上下转诊渠道,逐步实现不同级别、不同医疗机构之间的有序转诊。

亮点三:急慢分治

明确和落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急慢病诊疗服务功能,完善治疗-康复-长期护理服务链,为患者提供科学、适宜、连续性的诊疗服务,急危重症患者可以直接到二级以上医院就诊。

亮点四:上下联动原则

引导不同级别、不同类别医疗机构建立目标明确、权责清晰的分工协作机制,以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为重点,推动医疗资源合理配置和纵向流动。

亮点五:尊重群众意愿原则

医疗机构应当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在患者首诊或需转诊时,应认真向其介绍有关分级诊疗的政策及医保报销有关规定,由患者或患者家属决定是否转诊到相应医疗机构。

亮点六:资源共享原则

医疗机构应根据患者病情合理开展各项检验、检查,减少不必要的重复检查。要大力推行同级医疗机构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同时通过医师多点执业、城乡对口支援以及远程会诊等形式,加强上下级医疗机构间的技术合作和人才的有效交流,促进卫生资源合理利用。

亮点七:全程无缝原则

患者在整个就医过程中,医疗机构间建立起有效、严密、实用、畅通的上下转诊渠道,为病人提供整体性、持续性的医疗照护,确保就医过程全程无缝、方便快捷。

基层医院分级诊疗基本程序
南宁居民在辖区内遵循基层医疗机构→市、县级(二级)医院→市级(三级)医院及专科医疗机构→省部级医疗机构(含区外)分级诊疗和转诊的就诊程序。

除患者特别要求外,坚持先县(区)、开发区内后市内,先市内后市外,先区内后区外的原则,符合下转医疗机构条件的,原则上逐级转诊转院,三级医疗机构可以根据需要转往下一级及以下基层医疗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向上转诊程序:

南宁居民在本县(区)、开发区基层医疗机构和社会办医疗机构就诊后,需要转上级医院诊治时,应办理转诊手续,先转到市县级(二级)医院治疗。在市县级(二级) 医院无法诊治的疾病或其他符合上转条件的,必须由市、县级(二级)医院办理向上转院手续。对于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向上转诊应征得其法定监护人同意。在上转患者过程中,转出医疗机构应尽可能提供前期所有诊疗信息。

向下转诊程序:

在自治区、市级或县级医院治疗的患者,对诊断明确,经治疗病情稳定,可在基层医疗机构进行后续治疗和康复的,应转到基层医疗机构。在下转患者过程中,转出患者机构应尽可能提供患者住院期间所有诊疗信息、治疗重点及注意事项。

特殊情况办理程序:

1.长住外地参保人员,应向市、县 (区)、开发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书面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其在长住地看病就医暂不需要办理转诊手续。

2.临时外出的参保人员,突发急、危、重症患者可以先按“就近、救急”的原则进行抢救和住院治疗;特殊人群如65岁以上老年人、0-6岁婴幼儿、重度残疾人、孕产妇等按照“就近就医”的原则,自主选择医疗机构进行首次诊治;同类疾病再次入院治疗的患者,可直接选择原救治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上述患者属新农合参合人员的,患者或其家属应在3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告知书、县(区)新农合经办机构;属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患者或其家属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市、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3.纳入特殊管理疾病的诊治,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不受分级诊疗限制。如法定传染病、精神病患者原则上按要求转市第四、第五人民医院救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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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西新闻网综合、当代生活报

编辑: 梁展睿

值班主任:杨郑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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