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没提前告知单位,被扣1个月工资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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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原来单位的工作太辛苦了,正好有个新公司在招聘,我就直接跳槽了。结果原来单位的老板说我违反了《劳动合同法》,要扣我最后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

辞职应该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你这是不“辞”而别!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从该法条中,我们可以看到,你属于擅自离职,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又与新公司签订了合同,符合该法条中的第四种情形,因此原单位是有权解除你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中》第二十二条是关于服务期的相关规定,二十三条是关于保密协议的相关规定。但你的情况并没有涉及该两种情形,所以用人单位是无权让你承担违约金的!

好吧,我直接跳槽也是不对的…… 以后如果还要辞职,我一定会按《劳动合同法》提前30天递交辞呈,跟公司“好聚好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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