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工作中与客户发生争执,因“工”致伤却得不到赔偿,为什么?

 

因”工“致伤为什么没有赔偿呢?...



10 /

AUGUST

洪文热点

洪 文 律 师 事 务 所

因”工“致伤为什么没有赔偿呢?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导致的事故性伤害可以被认定为工伤,那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的时候与客户发生争执被殴打致伤,算工伤吗?

by 洪文君

明明是因“工”致伤
在工作时间
工作地点
因工作原因
...
为什么
却得不到赔偿呢?


案例详情

小李是某金融公司的客户经理。2016年3月,有一位客户在与小李进行咨询时产生争执,客户认为小李的讲解不清晰,规避了很多风险性问题,非常不满,拍摄了视频要向公司投诉并发布到网络上。双方发生口角,互不相让,进而相互扭打,造成小李手指等多处骨折受伤。同年9月,小赵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认定小赵所受伤害不属于工伤。小赵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工伤认定书,依法重新认定。



争议分歧

从表面上看,小李受伤时的确是在工作地点、工作时间,而且小李的工作内容中就包含了应对顾客的各种咨询进行解答服务,引起小赵与客户发生口角进而斗殴的原因似乎也非常符合“履行工作职责”这一要素,但是为什么当地人社局及法院最终都没有将小赵所受伤害认定为工伤呢?



法规解读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从上述条文文义理解来看,该条文明确了工伤成立的三个要件,一是因履行工作职责,应当具有“工作原因”的要素,而且比“工作原因”更为明确具体,指本职工作或与本职工作紧密相关的劳动;二是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该条规定中的暴力具有被动性和偶然性;三是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有密切联系,也就是说伤害结果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应当具有因果关系。


判定结果

院:
驳回了小李
的诉讼请求。


案情分析



  截至目前分析来看,小李的受伤情形仍然很符合工伤的认定情况,但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2016年10月颁布了《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其中第九条规定:“‘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是指职工由于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等伤害,该暴力等伤害应与履行工作职责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正是由于这一条的存在,法院认为本案中,顾客因不满小李的服务态度与其发生争执,进而矛盾加剧,双方扭打造成小李受伤,虽然事发时处于工作状态,纠纷也是因顾客不满所引起,但后续口角的发生、纠纷的升级直至双方扭打,都超出了小李本职工作的范畴,小李在扭打中受到的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1

相信各位也已经明白了小李为什么未被认定为工伤的原因。提示朋友们,工作中要注意保护自己,与他人发生纠纷应耐心妥善解决,寻求合理的救助途径,切勿试图自己解决,导致矛盾升级。明明是因“工”致伤,还不能得到任何赔偿。



在看点这里


    关注 劳动法全集


微信扫一扫关注公众号

0 个评论

要回复文章请先登录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