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中土地征迁最新补偿方案出来了,大家速来围观!

 

近日,榆中政府网站发布了《榆中县县城核心控制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试行办法》,细化了补偿安置的各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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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榆中县县城核心控制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并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县城核心控制区内因建设项目和旧城改造需要征收集体土地,并涉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是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主体。

第四条  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县发改、建设、规划、公安、工商、劳保、信访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协同做好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章  补偿安置方式

第五条  补偿安置采取房屋置换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实行正规主房置换为主、其余货币补偿为辅的补偿安置政策。

第六条  房屋置换采取统一集中安置和个别安置模式,在摸清底数、审定户籍、核实宅基地的基础上,征求被征收人意见后,进行统一规划,设计建设。

第七条  安置房的选择原则,依照签订房屋拆迁协议并搬迁完毕的先后顺序进行。由相关村委会提出具体安置分配方案,报相关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补偿安置标准

第八条  住宅房屋的补偿安置

对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合法住宅房屋按建筑面积采取期房、现房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

1.货币安置

选择货币安置方式的,根据评估机构对原住宅房屋的评估价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2.产权调换

(1)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只能享受一次房屋置换安置政策。被征收人在征收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有多处房屋的,应合并计算其房屋建筑面积。

(2)被征收人为1人户(特指鳏寡孤独人员)的,享受建筑面积60㎡安置房屋一套,超出应安置房屋面积部分按重置价给予货币补偿。

(3)被征收人为2人户的按3人对待(特指已婚暂无子女的夫妇)。被征收人为3人户(含3人)以上的,按建筑面积50㎡/人标准安置房屋。被征收人结构正规主房建筑面积人均不足50㎡/人的,不足面积按1500元/㎡结算费用;被征收人结构正规主房建筑面积超出50㎡/人的,超出面积按被征收房屋重置价补偿,不再增加安置面积。

(4)按照安置房面积就近选择户型,每户安置房实际面积因户型等原因超出应安置面积的,10㎡以内(含10㎡)面积按综合成本价3000元/㎡结算,10㎡以上的面积按安置房所在地市场价结算。

(5)房屋重置价、附属物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按《榆中县房屋征收及附着物补偿标准》(榆政发〔2013〕190号)执行。

(6)被征收人拥有安置房屋所有权。

3.所有权证载明且实际为住宅房屋,未经政府批准改变为非住宅房屋的,对有营业执照及完税凭证的,按住宅房屋进行补偿,其经营面积部分一次性给予6个月停业补助,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15元。

第九条  非住宅房屋的补偿安置

1.对征收时利用自有合法或视为合法的房屋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非住宅房屋(需提供合法营业执照和近三年纳税证明,不足三年的以全部经营期间纳税证明为依据),给予货币补偿。

2.征收非住宅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原则参照《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但若被征收人不能提供纳税额凭证或者生产经营效益平均值凭证而无法确定停产停业损失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按征收房屋权证载用途、建筑面积计算。停产停业损失标准为:营业铺面每月每平方米30元;生产经营性用房每平方米每月20元;办公用房、库房及其他用房每平方米每月15元,一次性补偿12个月。凡房屋结构不正规,如彩钢房、砖墙彩钢顶房屋等作为非住宅房屋的,一律不予以非住宅进行补偿。

3.征收集体或个体企业的合法房屋、集体公益事业房屋(如村委会、医疗所、学校、养老院等),按建筑物结构重置价给予补偿,但对违法占用耕地、公共用地、自留地所建的房屋,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条  经批准的临时建筑物的补偿安置

经批准的临时建筑物,未超出批准期限的,按照建筑物结构重置价结合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超出批准期限的,不予补偿。

对被征收房屋中安装有固定电话、宽带网络、有线电视、天然气等设施设备的拆装、迁移费用,按实际费用补助。

第四章  征收程序

第十一条  征收申请

项目实施单位向榆中县人民政府(或榆中县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启动房屋征收程序,同时提交以下要件:

1.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明材料;

2.规划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材料;

3.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核意见;

4.征收补偿资金及安置房屋落实情况;

5.需要提交的其它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征收准备

1.发布《征收预公告》。

房屋征收办公室根据县政府审批结果,确定征收范围,以政府名义发布并张贴《征收预公告》。《预公告》载明: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改扩建和改变房屋用途。向相关部门下发通知,停止一切与房屋征收有冲突的审批、登记等,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2.调查登记、处理违建。

根据县政府批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评估、国土、规划、执法、房屋登记等相关部门配合乡镇政府入户对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进行测绘,调查登记,对未经登记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并公布调查结果。凡属国土、规划、执法部门和相关乡镇曾经发送过《违法建设停工通知书》,并未予整改的房屋一律视为违法建筑,违法建筑在征收时原则上不予补偿。

3.论证方案,审核,征求意见。

房屋征收部门组织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示。相关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政府批示,在征收范围内将征收补偿方案予以公布,征求被征收人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被征收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意见。方案征求意见期满后,房屋征收部门将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予以公布。

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备案。

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于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期满后7日内,按有关规定完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报县房屋征收部门和县维稳办备案。

第十三条  征收决定

1.征收决定做出前,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落实产权调换房屋的房源和征收补偿费,征收补偿费专户存储、足额到位、专款专用。

2.县房屋征收办公室呈请县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征收决定》。

3.榆中县人民政府及时发布《征收公告》,公告载明征收范围、征收实施单位、征收补偿方式、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签约期限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第十四条  实施补偿

1.设立征收现场办公室。

项目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在征收现场设立办公室,公示房屋征收公告、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房屋调查摸底情况、房屋评估结果等有关资料,送达报告,接待住户咨询,开展日常工作。

2.选定评估机构并公布结果。

参照《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组织被征收人选定征收评估机构。县房屋征收部门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参与征收项目评估的评估机构予以审查并公布,选定结果在征收现场公布。

3.分户评估、评估报告公示及送达。

由评估机构以征收公告发布之日为时点,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分户评估报告予以公示,并接受现场咨询。公示期满分户评估报告在项目相关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下逐户送达,书面告知对评估报告异议的处理程序,送达回执存档备查。

4.签订补偿协议。

相关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征收实施单位,负责具体征收补偿工作。

项目相关乡镇人民政府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后实施搬迁。签约期限自分户评估报告公示之日起第7天开始,最长期限不超过90天。

5.做出补偿决定。

对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县房屋征收部门拟定补偿意见报请县政府做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征收补偿决定送达被征收人并保留送达凭证。

第五章 临时安置过渡费及搬迁奖励

第十五条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安置期内自行过渡,按每户每月800元标准发放安置过渡费。

第十六条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自行搬迁的,每户一次性发放1500元搬家补助费;征收拆迁非住宅房屋,按实际发生的费用发放搬家补助费。对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期限内签定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完毕的,按搬迁期限要求每户给予1000元至5000元奖励。

 第六章  诉讼与强制搬迁

第十七条  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应在规定期限内腾空房屋,保持被征收房屋完整性,并交与征收人。凡私自拆除或损坏被征收房屋的,按房屋损失程度扣除损失费用。

第十八条  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呈报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请示县人民政府同意后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其他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榆中县县城核心区域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其他非县城核心控制区和乡镇实施房屋征收,在未出台新办法之前仍按照原有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发布后停止办理县城核心区域内各类房屋的新建、扩建、改建、翻新等审批手续。对私自抢建、扩建、改建、翻新房屋或改变现有房屋使用性质的一律不予补偿,具体以县国土资源局航拍保存的影像资料为据。经房屋鉴定机构认定为危房的房屋所有人,由榆中县人民政府统一安置。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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