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股权转让不得不说的秘密!

 

明天将继续给大家分享典型的股权转让案例,精彩不容错过~...

自从小E写了一篇

《公司注册资本是否越高越好,3个案例告诉你真相!》

电话/微信不分日夜,也不畏严寒地dididi~

平时都不见有这么多好友

在认真不厌其烦回复了几十个相同的股权转让问题后

我懒癌发作一本正经地给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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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酒逢知己千杯少,股东散伙受不了

甲乙丙3人是大学校友,为了共同的艺术梦想,毕业后一起开了一家艺术培训公司

没想到3年后,甲要回老家结婚,匆忙间把股份转给了丁......

乙丙不同意,认为丁跟他们不认识,没有有趣的灵魂,合不来.....

向法院起诉,撤销转让合同,法院支持了!

why???

有人问,股份是我的,我想转给谁就转给谁,干嘛经过他们同意啊~

并不是,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2、3条规定,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没反对就是同意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不同意就得买,不买就算你同意

一般情况下,股东有优先转让权的。

剧情反转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4条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so,一份全方位、专业、细致的章程是多么的重要!

2

夫妻本事同林鸟,债务来临跑不了

2010年小鹿跟大鹿一起合伙开了家公司,

约定股权双方各50%,小鹿是法定代表人,

15年小鹿决定将股权转让给大鹿,大鹿在15年底支付该笔费用30万,并逾期利息为2%/月

没想到,股权是转让,but大鹿没有还钱!!!

小鹿将大鹿及其妻子告上法庭,法院判决大鹿夫妻两共同承担这笔费用

why???

有人会问,大鹿妻子多冤啊,没有去过公司,还要承担这么大一笔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

一口气说完,差点没背过气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剧情反转

如果说:

如果小鹿跟大鹿约定好了这是大鹿一个人的事,不关大鹿老婆的事;

或者小鹿知道大鹿夫妇有财产约定婚前协议,婚后经济独立的;

那么大鹿老婆就不用还钱啦~

不过好像意义不大,除非两公婆不想过了......



3

富不过三代,我是富二代

葫芦7兄弟合伙开了一家煤矿公司

大哥走了之后,大侄子要继承大哥的股权

我们不同意,但是法院还是判给了大侄子。

why???

有人说,我们跟大侄子的经商理念不一致纨绔子弟,他没有经过我们的同意,怎么就判给他了呢?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意思就是股东死亡后,其继承人要继承他的财产,你们不同意也没用!

剧情反转

狡猾的老三早就想到这种情况,

所以在公司早期极力找专业的律师(易法客)起草公司章程

约定股东资格不因遗产继承或共有财产分割而获得,公司或其他股东可以一定价格回购该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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