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只干1个月,公司为何赔了100万? 本案探讨:双重劳动关系是否合法?

 

— 劳动人事100真实案例剖析

第1篇 —...

本案为法院真事判例,来源为裁判文书网,文字较多,案情简介可点图片进行了解,谢谢。

— 劳动人事100真实案例剖析   第1篇 —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在双重劳动关系情形下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或者严重影响本单位工作的,赋予用人单位救济权利,并非对双重劳动关系的否定。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从正面明确承认了双重劳动关系的合法性。


案情简介




(点我,快速了解案件线索)
1、顾国贞与圣明医院于2013年1月26日签订《合作合同》,合同期限为2013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聘任顾国贞为圣明医院院长,约定了顾国贞任期内的各项权利、义务及报酬、待遇。并约定该合同不得单方无故解除,违反合同的违约金为人民币100万元。

2、合同签订后,顾国贞依约全面履行了义务,包括设备采购、人员聘请、人员培训等,使圣明医院如期开业并正常经营。圣明医院向其支付了一个月的工资。

3、2013年5月31日,圣明医院以顾国贞违反相关行政法规,未能在约定的开业期限内办理相关的医师执业地点变更登记手续,未与顾国贞协商单方解除合同。

4、一审认定该合同为劳动合同,合同中关于“任何一方不得违反本合同之约定,否则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的约定,是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因此对顾国贞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判决圣明医院佩服100万元。

5、圣明医院不服,提起上诉。顾国贞属于多点执业,其第一执业机构为其他医院,致使圣明医院无法办理从事医疗行业的审批手续,无法按照预定期限开业,双方履行合作合同的目的已无法实现。二审维持原判,再审认为系劳动争议纠纷,一、二审判决援引《合同法》作出裁判虽欠妥,但实体上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裁判是适当的,维持原判。

详细案件:请在裁判文书网搜“长春易视顿圣明眼科医院与顾国贞劳动争议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败诉原因


本案中圣明医院败诉的原因有三:

1、未与顾国贞协商一致,单方解除致使违约
2、《合作合同》不够详尽,违约责任仅仅为协商一致及顾国贞因重疾无法履行院长职责

3、虽诉称其多重劳动关系,但并未明确其另一重劳动关系的履行对本工作的影响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 规定支付赔偿金。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违法解除需双倍工资标准赔偿。

切记:企业在辞退员工时,尽可能与员工协商一致,提前30天(试用期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

2、明确合同履行内容,及违约责任,因具体的合同内容不同,欢迎私下详谈。

3、非全日制用工是可以建立双重劳动关系,如果要以劳动者建立双重劳动关系为由,开除对方,要么对方建立的另一重劳动关系与本单位有直接的竞争关系,且其另一重劳动关系影响到工作。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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