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早就到期了,为何辞退还要赔2万? 本案探讨:劳动合同到期后继续履行的效力

 

— 劳动人事100真实案例剖析

第4篇 —...

本案为法院真事判例,来源为裁判文书网。

— 劳动人事100真实案例剖析   第4篇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实践中,部分企业在合同到期后,未避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经常“忘了”续签,那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应当如何处理呢?


案情简介


1、2015年1月14日,庞成德到兴光公司工作,双方于2015年2月27日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的期限为2015年2月27日至2016年2月26日。合同期满后,双方没有续签劳动合同,庞成德继续在兴光公司工作。

2、2017年2月2日(在春节假期),兴光公司电话通知庞成德假期完后办理离职手续后离职。庞成德于2017年2月4日到兴光公司处办理离职手续并要求兴光公司向其出具书面的辞退通知书,兴光公司没有向其出具辞退通知书,庞成德于当日离开兴光公司。

3、后因工作交接和辞退通知书的问题未协商一致,庞成德于2017年3月9日申请劳动仲裁,后兴光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起诉到法院。

4、一审认为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没有续签劳动合同,庞成德仍然在兴光公司处工作,双方的劳动关系在劳动合同期满后依然成立;兴光公司在春节假期口头通知庞成德离职,庞成德在春节假期结束后到兴光公司处要求办理离职的相关手续的事实,符合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同意解除的法定情形,不符合用人单位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则在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后,兴光公司无需向庞成德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但是依法应当向庞成德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判定:一、由兴光公司支付庞成德经济补偿金17,370元。二、由兴光公司支付庞成德1-4日工资1,278元。
(点我,参看案件详细判决书)


败诉原因


本案败诉的理由有二:

1、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如果按照正常程序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这个案子也不会发生...

2、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即使未续签合同,也存在没有约定劳动期限的事实劳动关系。






1、本案中公司致电劳动者解除合同,劳动者同意的,属双方协商一致,而不是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2、公司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公司出具的离职证明是劳动者工作经验的肯定,也是较多企业入职的要求,现实中很多时候劳动者为了较快寻找下一份工作,往往会做出部分让步。但如果企业不开具离职证明,一方面劳动者有权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另一方面也是引发很多劳动纠纷的原因。

3、并不是没有续签合同就不构成劳动关系,只要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为表示异议的,也存在没有约定劳动期限的事实劳动关系。

建议:公司高管、法务、人事人员应当适当进行法律培训,避免因自身法律知识不足,而错误的扩大事件的不良后果。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法》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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