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被领导殴打,离职后索赔30万! 本案探讨:员工离职后的经济补偿金问题

 

— 劳动人事100真实案例剖析

第5篇 —...

本案为法院真事判例,来源为裁判文书网。

— 劳动人事100真实案例剖析   第5篇 —


针对离职高发季节,有多少员工打算拿完年终奖后辞职,甚者直接年后就不到单位上班,连声招呼都不打,那么这样的情况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案情简介


1、2006年1月份,崔坤成至浙江金大利皮革有限公司上班。2013年开始崔坤成月平均工资为6000元,2012年及2013年春节期间因未上班,金大利皮革公司没有发放工资给崔坤成。2007年7月份开始,金大利皮革公司为崔坤成缴纳工伤保险,但并未缴纳其他保险种类。2014年5月15日,崔坤成因与被告工作人员发生纠纷,后自行离厂未再上班。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曾签订二份书面劳动合同,2011年年底合同到期后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

2、后崔坤成向温州市龙湾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定支付金大利皮革公司带薪年休假工资4137元,春节放假期间工资4573元,合计8710元,此外补缴2005年3月至2014年5月期间的社会保险。

3、崔坤成不服提起诉讼,一审认定崔坤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说明其离职是因被告管理人员殴打原告,故原告不敢再去上班的;2014年5月15日后原告即没有再去上班,系其自行离厂,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判决:支付原告崔坤成2012年及2013年春节期间的工资2940元;补缴2012年7月10日至2014年6月9日的社会保险金。

4、后崔坤成不服,提起上诉。诉称:含工资、经济补偿金、失业补助金、带薪年休假工资、春节放假期间的工资,未续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共计264085元。

5、二审双方均未提供新的证据,审核了双方当事人向原审法院提供的证据后,依法对原判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二审改判,将春节期间的费用重新计算为:支付上诉人崔坤成五月份工资827.59元、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5月带薪年休假工资3034.48元、春节放假期间工资1655.18元,合计5517.25元;补缴2012年6月至2014年5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点我,参看案件详细判决书)


胜诉原因


本案胜诉的理由有二:

1、
崔坤成主张的辞职事由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因此,经济补偿金、失业补助金均不应该予以支持。

2、本案中例如主张不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诉讼时效是一年,且本案已经是“签订二份书面劳动合同”,后未签合同但仍按照原合同继续履行的行为应当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员工自离行为,企业应当保存相关证据,例如打卡记录,双方的邮件通讯往来等。

对于某些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岗位,或涉及经常接触公司机密文件的员工,不建议承认员工自离的行为,建议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到公司办理离职手续、交接工作;员工拒绝交接工作的,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可以追究对方责任。

2、关于国家节假日的工资计算标准,基本上每年都在普及,若这部分做的不严谨,容易给员工带来反面的影响,一个不良好的工作氛围,难以带来高效率高收益。因小钱失大钱,得不偿失!

建议:公司高管、法务、人事人员应当适当进行法律培训,避免因自身法律知识不足,而错误的扩大事件的不良后果。


相关法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法》

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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