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知识(第3期)

 

专利知识培训第三期...





1、如何判断技术方案是否具备新颖性?

判断技术方案是否具备新颖性,既可以通过已在市场上销售的产品与技术方案进行对比,也可以通过检索各国的专利文献或公开出版物来进行对比、判断。

新颖性的判断,采用单独对比原则,即以拿来进行对比的专利文献(一般是指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公开的其它专利文献,也可以指抵触申请)是否公开或披露了本技术方案权利要求的所有技术特征为标准。若是,则认为专利申请不具备新颖性;若否,则认为专利申请具备新颖性。

2、影响专利新颖性的因素——出版物公开

例:专利A的申请日为2010年1月1日,专利B的公开日为2009年12月1日,假设专利B的内容与专利A相同或者专利B公开了专利A权利要求的所有技术特征,则认为专利A不具有新颖性。

除了专利文献之外,其它任何标有日期的公开出版物都可以用来判断专利的新颖性。出版物公开是一种事实状态,它只取决了该出版物是否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出版,而与有多少人浏览过无关。

3、影响专利新颖性的因素——使用公开

例:有1项技术方案想申请专利,但申请人自己在正式提交专利申请之前,已将采用该技术方案的产品进行销售,或者他人在该专利申请提交之前,已经公开销售,则这种销售行为构成“使用公开”,会导致专利申请丧失新颖性。

除了销售行为之外,使用公开的方式包括能够使公众得知其技术内容的制造、使用进口、交换、馈赠、演示、展出等方式。只要通过上述方式使有关技术内容处于公众想得知就能够得知的状态,就构成使用公开,而不取决于是否有公众得知。

4、影响专利新颖性的特殊情况——抵触申请

例:专利A的申请日为2010年1月1日,专利B的申请日为2009年5月1日,公开日为2010年3月1日,假设专利B的内容中包含了专利A的权利要求且均为中国专利,则专利B构成专利A的抵触申请,使专利A丧失新颖性。

抵触申请不同于文献公开,因为在专利A申请时,专利B并没有被公开,仍处于社会公众所无法得知的状态。抵触申请的要点在于,在被比较的专利申请日之前申请,在被比较的专利申请日之后公开。在上例中,假设专利B虽然在专利A申请日之前申请,但由于各种原因导致专利撤回而未公开,则专利B不构成专利A的抵触申请。

原专利法规定只有专利B与专利A是不同申请人申请的专利才构成抵触,但新专利法取消了这一限制,即同一申请人的在先专利申请也可以构成在后申请的抵触申请。因此对于有密切关联的两项或以上的技术方案,应安排在同一申请日进行申报。

注:抵触申请只能用来评价专利申请的新颖性,而不能用来评价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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