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中的“度”——唐律漫谈之一|文史宴

 

历史往往被理解为军事史、政治史,最容易被忽视的反而是体现一般人生存状态的社会史。文史宴准备进行百业史的计划,谈谈历史上的各行各业。今天先谈谈《唐律》以及《唐律疏议》,大家会发现里面很多精神和理念相当超前,纠正对中国传统法律的一些偏见。...



大司马乱入:历史往往被爱好者理解为军事史、政治史,最容易被忽视的反而是体现一般人生存状态的社会史。文史宴准备组织百业史的丛谈,谈谈各行各业在历史上的情况,以及对今天的启迪。千万不可小瞧古人的智慧,有些东西今天还没有古人做得好呢。

这次我们请出上海的金牌讼棍、肉团长庞桶,来谈谈《唐律》以及《唐律疏议》,大家会发现里面很多精神和理念相当超前,可以纠正对中国传统法律的一些偏见。因为作者是一个肉团,所以文章比较短,不过我可以保证不是太监,所以下面还会有的。

吾友桓大司马,本着“不为无益之事,何以遣有涯之生”的精神,创办文史宴公众号已逾一年,勾引得三山五岳九岛七十二洞的豪杰们各显其能,在朋友圈刮起了对抗鸡汤流和老年人传销流知识贴的一股新风,转发装逼之余,又让大家学习了很多无用的知识,颇合庞二脾胃。

始作俑者其无后乎?庞二技痒一时,不顾文笔浅陋,买了几本料想在仓库里扔到发毛大家都不会去买的闲书,本着天下文章一大抄的文化自信和理论自信,企图看上几页就凑一篇,以量取胜的和大家一起学习一下古代法律中一些有趣而无用的知识,由于是现学现卖说错说对得您多担待。。。且上眼。

说到度,可能不单对于法律,人生万事,都最讲究一个。朋友里有一位老哥说过“世界上的事,不在于质,不在于量,而在于度”,有副古人的对联也写到“未审势则宽严皆误”,这都是对于度的正面解析。

这位说你说的玄乎,难道度真有这么重要吗?我们不抬杠,鲜活的例子就在眼前:

前一阵有个二逼给女儿募捐,几天圈了两百多万被骂成了狗。他闺女不是没生恶疾,他也不是没承担医药费,3万花销和200多万募捐要是换个个,医药费花了200多万,募捐个3万,恐怕非但没人骂,大家还要慷慨解囊以抒缓急,这就是度的力量。
“度”很重要


度,真的会影响事情的性质。

扯远了,我们还是来谈谈法律中的度,就是通过分级别、同一级别则分层次来体现“度”的精神。例如著名的XX罪XX幼女的从重情节,就是很生动活泼的“度”的体现。

友情提示:按现行法律规定XX幼女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纵向来说,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就是级别差,10年11年或者是15年有期徒刑则是层次差。横向来说,普通XX和XX幼女就是级别差,而即便XX了幼女,从上车打表起步价十年到大满贯死刑,又是细分的层次差。
最低量刑相当于出租车起步价


这是现行法律的例子,再来看古代法律,我们以最著名和典型的唐律为例:

笞刑五(笞发音吃chi,魔都俗语吃耳光吃生活是不是这么来的?好吧我又发散了)、杖刑五、徒刑五、流刑三、死刑二。

这里笞、杖等各种刑种就是级别差。而各刑种内部又细分层次差,以最轻的笞刑五为例,分别是:笞一十(赎铜一斤)、笞二十(赎铜二斤)、笞三十(赎铜三斤)、笞四十(赎铜四斤)、笞五十(赎铜五斤),比例一致非常易懂好记。

这里再分享一个无用的小知识点,《唐律疏议》的官方解释说:

笞者,击也。又训为耻,言人有小愆,法须惩诫,故加捶挞以耻之。汉时笞则用竹,今时则用楚。

竹好理解,楚是嘛玩意呢?《说文》:

楚,丛木也。一曰荆。

是一种落叶灌木,枝干坚劲,故用作刑杖。
 

拿这个做刑杖,就问你怕不怕
我们来看一下具体应用的例子,《唐律疏议·斗讼》中规定:

諸鬥毆人者,笞四十,谓以手足击人者;傷及以他物毆人者,杖六十,見血為傷,非手足者,其餘皆為他物,即兵不用刃亦是;傷及拔髮方寸以上,杖八十。若血從耳目出及內損吐血者,各加二等。

你们看,打人、打伤或持械打人、打伤要害,都有不同度量的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分得非常细。

顺手再贴点来看看古人的缜密细致,看看《唐律疏议》的完备:

【疏】議曰:注云「謂以手足擊人者」,舉手足為例,用頭擊之類,亦是。

这条一看就是有实务经验的人提的,齐达内用头撞该不该算打人吃红牌?裁判委员会官方解释:当然吃红牌。。。
我顶你个肺


有些不方便用陈述句论述的,还有用“十万个为什么”的形式做的官方解释:

問曰:毆人者,謂以手足擊人。其有撮挽頭髮,或擒其衣領,亦同毆擊以否?

答曰:條云,鬥毆謂以手足擊人,明是雖未損傷,下手即便獲罪。至如挽鬢撮髮,擒領扼喉,既是傷殺於人,狀則不輕於毆,例同毆法,理用無惑。

砖家说了,抓头发这种女生专用技也是打人。好吧,解释详细的简直让经办人员没了操作空间。咦,我这种严谨本分的法律实务人员为什么要说操作空间。。。

让我们再来看另一个有趣的例子,《唐律疏议·户婚》在非法占田方面的规定:

在官侵奪私田者,一畝以下杖六十,三畝加一等;過杖一百,五畝加一等,罪止徒二年半。園圃,加一等。

这条信息量十分丰富,除了按占田数量惩罚体现“度”的精神之外,又出现了法定刑上限这一概念,五亩加一等五亩加一等,一路加下去能不能枪毙?(额,我忘了那时候还没有枪。。。)

显然古代立法者细致的考虑到了这个问题,设定了两年半徒刑的法定刑上限,你就是把地球上的田全占了,也就两年半。

更为有趣的是,老百姓犯同样性质的错误,处罚却轻:

諸妄認公私田,若盜貿賣者,一畝以下笞五十,五畝加一等;過杖一百,十畝加一等,罪止徒二年。

当官的占田,起步价杖六十,老百姓却只有笞五十,论质论量当官都赔大发了!在庞二看来,这条既体现了对度的把握,更体现了一种权责对等,权利义务相一致的朴素的法的精神。


唐朝同样的罪行,官员惩罚比百姓重
跟现在不同


此外,生怕群众数学不及格,或者有人手指头不够数,当然还考虑到有人故意曲解,唐朝的组织上还无微不至的又普及了低年级数学:

【疏】議曰:律稱「在官」,即是居官挾勢。侵奪百姓私田者,「一畝以下杖六十,三畝加一等」,十二畝有餘,杖一百。「過杖一百,五畝加一等」,三十二畝有餘,罪止徒二年半。

(小声和编辑商量)作为一个法律从业者,我能说古代立法者比现在咱们的立法者更高明却更踏实么?好吧,不是很合适,那就不要公开宣扬了。

又扯远了,还是回到度。前文略略的简介了一下唐律中关于度的规定,但是关于为什么要有法律的度,还是想略微瞎扯几句。

牛群、冯巩相声里开玩笑说治某种恶俗采取逮着就毙的办法。其实,真的从XX幼女到坐个公车逃票,都逮着就毙,既无从体现区别,又会带来更大的恶果,就是把重刑的下限放的太低,太容易触发

大家都有这种生活体验,好比说记日记,或者健身锻炼。计划时雄心勃勃,一定要每天完成如何如何,但是一旦某一天不记或不去锻炼了,下限即被突破,极容易形成惯性的放弃。

当一种准则,以一种极难触发的状态存在,那就很容易被遵守;反之,则很容易轻易被突破,破罐破摔,最终形同虚设。

而在实践中,秦朝严刑峻法直至灭亡始终处于严打状态,稍有过错就要砍手砍脚砍头,大家排着队奔赴刑场,结果然并卵,也没说社会被整治的道不拾遗。

隋文帝颁布过“盗一钱以上皆弃市”、“三人共盗一瓜,事发即死”之类的奇葩法律,最终也被证明是一场闹剧。


雄猜之隋文帝
不把法律下限抬得太高,稍稍懈怠就触及平仓警报,拉开刑罚的差距,反而可能是一种督促大家遵守的高明的做法。

胡乱扯了这许多,不知东方之既白,天都快亮了,是时候在这里跳出一个肉团,啪啪啪啪打出四个字了——请看下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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