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物业公司如何保护其法人名誉权?

 

物业公司其法人的名誉权该如何维护?...



 焦点问题(1)法人名誉权及其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它是人格权的一种。法人的名誉权,是指法人对其信用、经营能力、经营状况、活动成果、社会贡献等社会评价所享有的权利。法人名誉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①内容以商业信誉和经营形象为主。②法人名誉与财产利益相关。③法人名誉权被侵害的方式以通常是采用捏造、散布虚假事实以损害企业的商业信誉、商品名称。④法人名誉损害后果不存在精神痛苦。 

(2)名誉权责任认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3)名誉权侵权形式。

根据上述侵权责任认定原则可知,名誉权侵权的形式主要包括: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隐私等。 只要损害时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利益受损的结果,同时损害本身又具有可补偿性和确定性,即可追求责任。

(4)名誉权责任承担方式。

关于侵害名誉权的责任承担方式,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应当注意的是赔偿损失的适用问题。

实务指引

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尤其是维权过程中容易发生名誉权纠纷。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都应正确把握舆论监督正常的批评、建议与侮辱、诽谤之间的界限,防止侵权发生。物业服务企业在维护法人名誉权时,应当注意构成名誉权侵权的要件,包括以下四个:

一、行为人实施了侮辱、诽谤、宣扬他人隐私等方式诋毁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是以书面口头的方式公然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

二、行为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后果。具体包括:受害人社会评价的降低,这一结果硬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应当只是受害人主观上的一种自我感觉。

三、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即损害后果是由于侵权行为所直接引起的。

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即行为人主观上有侵害他人名誉权的故意和过失。

上述四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如果上述四个要件同时具备,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提起名誉权诉讼。

法规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三十四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赔偿损失;
(八)支付违约金;
(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2、《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本文由菁英物业商学院摘自:

《物业管理经典案例与实务操作指引》

作者简介
王占强


就职于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毕业于清华大学法学院,获法律硕士学位,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经济师,注册物业管理师。曾大量参与了物业管理领域立法、执法、行政调解、业务培训和指导工作。著有专业畅销书《物业管理从入门到精通》《物业管理:经典案例与实务操作指引》,在《中国物业管理》、《住宅与房地产》等杂志累计发表文章10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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