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员工关系的这些雷区,HR千万不要踩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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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三茅洛阳HR精英俱乐部


HR的职业生涯真的是一步一个坎,相比于招不到人,算错了薪,要是一不小心摊上了劳动争议,那自己在这家公司的职业生也怕是要看到尽头了,今天就和大家聊一聊,员工关系的这些雷区,可千万别踩上。
1
只要愿意支付赔偿金,就可以随意解雇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也就是说,当公司解雇无法定理由,员工是可以选择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恢复劳动关系,并不是愿意给钱就可以解雇。
2
考核排在末位就可直接解雇

必须纠正一个误区,考核末位并不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3年11月8日发布的18号指导案例中裁判要点明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等级考核中居于末位等次,不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不符合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用人单位不能据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强行解除,显然属违法解雇行为。

3
规章制度中规定了可解雇的情形就能解雇

即使规章制度中对违纪行为规定得再完善,如果规章制度的制定未履行民主程序及公示,即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及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未向劳动者公示,基于该规章制度的解雇行为仍可被认定为违法。
4
因调整工作岗位,擅自给员工降薪

一般情况下,公司有权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决定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但前提是该工作岗位与薪酬数额未写入劳动合同之中。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一旦签订了劳动合同,明确了薪酬,用人单位是无权擅自给员工降薪的。

一般来说,劳动者的薪酬是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变更劳动者的薪酬,尤其是减少薪酬,应经劳动者的同意,否则,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在“四面受敌”的环境下,没有一颗强大的内心,还真做不下去。经得起风雨,守得住初心,如此,才能做一枚靠谱的H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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