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陕西男子参加邪教组织“门徒会”,在固原传教终获刑

 

5月9日,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以犯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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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陕西省洋县黄金峡镇渭门村的被告人李某某,利用邪教组织扰乱公共秩序,破坏法律实施。5月9日,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以犯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1966年出生,初中文化,上世纪90年代开始参加邪教组织“门徒会”,在甘肃、宁夏、四川等地担任邪教组织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发展邪教成员、传播邪教思想。2006年1月12日,因利用邪教组织扰乱社会秩序行为被四川省德阳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零三个月。劳动教养后,被告人李某某不思悔改,仍继续参与邪教活动。



2014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某担任“门徒会”邪教组织甘肃分会执事期间,组织、管理、指挥固原市境内的邪教组织固原小会及其执事谯某某(另案处理)、景某某(另案处理)、韩某某(在逃)等人开展邪教活动。以“逐村推进、整村推进、村不留户、户不留人”为目标,通过“七七建制、逐级管理、逐级任命”的管理方式,采用“祷告”、“送神水”、“传福音”、“讲道理”、“作见证”、“收编牧养”等形式发展他人加入“门徒会”邪教组织,定期非法聚会,利用手机以“灵歌”音频、视频、电子书等数据格式给信徒逐级大量传播邪教思想,积极进行“门徒会”邪教组织非法活动。

2015年6月6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
门徒会是被国家依法取缔的邪教组织,被告人李某某组织、领导甘肃分会和固原小会等不同层级的门徒会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跨省传播邪教思想和发展邪教成员,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但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法院经依法审理后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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