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尔文论因信称义

 

对加尔文来说,因信称义有多重要?「每当这〔因信称义的〕知识被除去,基督的荣耀便熄灭,宗教便取消,教会被破坏,救恩的盼望便完全被推翻」(Sadolet,234)。...

加尔文论因信称义
魏斯特鸿(Stephen Westerholm)

摘录自魏斯特鸿(Steven Westerholm)著,《保罗神学:新旧观》麦种,2015),92-96页



那些被控且被召到法官面前的人,如果证实无辜,在被指控的控罪中证明无罪,便得到「称义」。 因此,在罗马书八章33节,保罗可以对比「称义」——称义的人脱离对他们的指控——与「控告」(《罗马书注释》八33)。 在神眼中被称义的人,是那些在祂的审判中获证实为义、得到祂的认可的人;称义相当于「接纳:神接受我们为义,得祂恩宠」(《基督教要义》3.11.2)。 令这图画变得复杂的是,在每个人中都有的罪、罪咎和败坏,令神不可能按着我们的本性宣告我们为义(3.11.21)。 对罪人来说(而我们都是罪人),称义必须包含赦罪、并将在我们里面找不到的义——就是基督的义——记在我们账上(或归给我们)(3.11.2):留意保罗怎样在罗马书四章6至7节将称义等同罪得赦免(《罗马书注释》四6)。 保罗在罗马书不使用「称义」来指在信徒身上找到的素质(义),从三章24节也明显可见:如果说我们「得称为义」(或「在神面前被算为义」),是「因为我们以一个价钱得到买赎,我们肯定是从另一个来源借了我们没有的东西」(《罗马书注释》三24)。

从理论来说,如果我们生命的纯洁和圣洁够得上神审判的标准,我们可以借着行为称义(《基督教要义》3.11.2),但在罪人身上这不可能发生(3.17.2)。 即使「在信徒的情况,他们最好的行为也总受到肉体的不纯洁污染和败坏。 …… 让神的圣洁仆人...... 从他整个一生中挑选他认为自己所做的特别有价值的事。 让他在自己心中想到其中的几个部分。 毫无疑问,他会看到其中有肉体的腐败气味,因为我们渴望做得好,从来都不是好像应该的那样」(3.14.9;参《加拉太书注释》六8)。 而且,如果个人的行为被算为义,也会立即被接着的罪抵消(《基督教要义》3.14.10):基督徒甚至没有一天是不「一再」失败的(3.4.28)。 因此,我们的行为——无论在我们相信之前还是之后——都不可能有分于我们的称义(3.11.15)。 「要从我们身上得到好行为,比从石头榨油更困难」(3.14.5)。

有些人可能反对说,保罗在称义中排除「行为」的任何角色时,他关心的不是一般的行为,而是律法的行为;甚至更具体地说,律法的礼仪要求(特别是割礼)才是他书信中的问题。 加尔文同意这点,只是为了排除它的相关性:「当然,我承认:保罗在那里〔=在加拉太书〕讨论礼仪,是因为他与假使徒争论,他们试图在基督教会重新引入律法的旧影儿,那是已经借着基督的来到而被废弃的。 但为了讨论这个问题,需要考虑整个争论建基于其上的更高课题」(3.19.3;参《加拉太书注释》二15)。 保罗拒绝割礼、食物的律法等等是基于基本的考虑。 保罗说那些行律法的人得着生命的应许,只有「疯子」才会以为这只是指它的礼仪要求,或者违反礼仪要求会带来加拉太书三章10节的咒诅。 保罗在其他地方说:律法带来罪的知识,并引致神的忿怒(罗三20,四15)。 他说:称义「不是行为的报酬,而是神所赐予的的,不是人们赚得的〔罗四4~5〕」;如果律法可以给予生命,公义就会借着律法而来(加二21)。 「如果他们敢的话,让他们抱怨说这些话适用于礼仪,而不是道德。 即使学生也会反对这种无礼。 因此,让我们坚定地承认,否定律法有称义的能力时,这些话是指整个律法」(《基督教要义》3.11.19)。

事实上,我们自己的行为无一能对我们的称义有甚么贡献:在某些经文,保罗排除行为,而没有任何进一步的修饰。 而且,他坚称义是白白赐予的(3.11.17),而律法与信心不同,因为律法(信心却不)要求行为(3.11.18,指加三11~12),他的重点就是在此。 因此,一般原则仍然有效:任何种类的行为在信徒的称义上都没有地位(3.11.20;参Sadolet, 235;《以弗所书注释》二9)。

我们的义既不是基于我们的行为,我们便没有「机会自夸」(《基督教要义》3.11.13)。 我们双眼必须由自己和自己的行为,转向神的怜悯和基督的完全(3.11.16)。 这样做是对的:「人若主张自己有一丁点儿义,就不能不亵渎神,因为从神的义的荣耀挖走和夺走了很多」(3.13.2)。 这也是向人保证:如果我们的行为是神审判的准则,我们对其结果会充满怀疑(3.13.3;《罗马书注释》四14)。

在离开称义和行为这个课题前,必须留意一个吊诡:「我们称义不是没有行为,但也不是借着行为」(《基督教要义》3.16.1)。 一方面(正如我们已经看见的),信徒永远不能借着自己的行为称义;他们「借着白白的归予而称义」(3.11.11,引用林后五19、21;罗四7)。 不过,基督不在祂的义归予的那些人「以外」:他们「与祂合而为一」,「穿上基督,嫁接到祂的身体」(3.11.10)。 而「基督所称义的人,祂没有不同时使之成圣的」(3.16.1):赦罪和得神接纳,只是一种生命的开始,在其中,罪人的品格越来越得到转化,产生讨神喜悦的行为。 称义和成圣必须加以区分,正如我们区分太阳的光和热一样:我们不「说大地受太阳光温暖,或受它的热照亮」(3.11.6)。 不过,两者是不能分开的:基督「在祂里面包含两者,不能分开」(3.16.1),那些有分于基督的人,不能有其中一样而没有另一样。 「我们不梦想一种没有好行为的信心,也不梦想一种没有好行为的称义。 单单这点是重要的:承认信心和好行为必须连在一起,我们仍然将称义建立在信心之上、而不是行为之上」(3.16.1)。

因此,信徒称义是借着信心,而不是借着行为。 但「信心」是甚么?

信心必然是相信某样东西或某人,以信任响应我们遇到的东西或人。 这样,我们在神的话中遇到祂时,我们的信心必须在神里面:「信心和道之间有永久的关系」(3.2.6)。 但只有当神的话向我们保证神的怜悯和良善时,神的话才启发我们的信心;而神的怜悯和良善只在基督里给予。 因此,信心是我们以信靠响应神对我们的善意,而这善意是在关于基督的福音信息中启示出来的。

但真信心不单是相信福音的故事是真实的(3.2.1);它是「内在的说服」,只能够由神的圣灵带来(参1.8.13)。 不是神的灵独立于神的道之外而运作,「发明新的、从未听过的启示」,或「创立一种新的教义」(1.9.1):我们看到一种信念是由神的灵带来,正是因为它符合神的道(1.9.2)。 但神的道不可能影响我们,除非它「由圣灵的见证确定」(1.9.3)。 「没有圣灵的光照,道就不能做甚么」(3.2.33)。

信心对于神的善意拥有的确据,容许信徒以信心面对神的审判(3.2.15)。 他们这样做时绝对不是自负:「有人(编按:在上下文是指彼得˙伦巴德〔Peter Lombard〕)声称:一个人如果相信神是真实的,就是鲁莾而自负地行动;谁不鄙视这样的野兽? 因为,虽然主愿意我们等候从祂的良善而来的一切,他们却说倚靠它、因它而安息是自负的」(3.2.43)。 信心并非没有与疑惑和焦虑搏斗;在今生中,疑惑和焦虑是无可避免的。 但找到神所赐的真信心时,「冲突的结果总是:信心最终胜过这些困难,虽然它们围困它,似乎要危害它」(3.2.18)。

因此,这是加尔文对信心的定义:「坚定而确实知道神对我们的善意,这是建基于在基督里白白赐予应许的真理上,这真理是借着圣灵向我们的思想显明,又在我们心中打上印记的」(3.2.7)。

还要强调的是,人的信心并不源自人,彷佛我们主动行事,然后神以怜悯响应;它也不代表人对我们称义的贡献(无论多么微小)(2.3.6-7)。 它本身是「神独一的恩赐」(3.2.33)—否则保罗为甚么会为信徒的信心感谢神(《罗马书注释》一8)? —和「圣灵主要的工作」(《基督教要义》3.1.4)。 最后,我们必定不能将信心错误理解为称义的原因:它「只是接受义的工具」。 基督是「实质的原因,同时也是那大好处的作者和施行者」(3.11.7)。

对加尔文来说,因信称义有多重要? 他称它为「宗教转动的主要框纽。 …… 你若不是首先掌握你与神的关系,以及祂关于你的审判的本质,便没有基础建立你的救恩,也没有基础建立对神的敬虔」(3.11.1)。 「每当这〔因信称义的〕知识被除去,基督的荣耀便熄灭,宗教便取消,教会被破坏,救恩的盼望便完全被推翻」(Sadolet, 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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