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案】包包事大:H&M与圣罗兰的六年“个性”之争

 

快时尚街牌H&M诉法国经典设计师品牌圣罗兰一案,最新战报发布。是的,H&M是原告。...





编者按

本期小编:何天翔

在潮流日新月异、变幻莫测的时尚界里,知识产权的保护必不可少。在这个产业链的不同层级里,圣罗兰和H&M明显上下有别:一个负责输出概念,一个负责发扬光大。但作为向来处于下游,信奉借鉴和拿来主义的H&M,何以不再躲闪,胆敢挑战位于食物链顶端的圣罗兰?这个案子的判决又揭示了知识产权在设计领域的什么问题?本期“欧洲法视界”为你打开潘多拉的“包包”,一探究竟。
包包事大

H&M与圣罗兰六年“个性”之争
| 吕田(马斯特里赫特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2015年9月10日,欧盟普通法院(The General Court,以下简称EUGC)支持了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以下简称OHIM)对H&M诉圣罗兰手包设计争议案所做的判决:圣罗兰手包足够“个性”,驳回H&M上诉。

尽管大家对H&M“fashion and quality at the best price(买时尚与品质,我这儿价最好)”的理念解读心照不宣,尽管其“一流‘设计’,二流面料,三流价格”已是坊间一派强烈共识,尽管其“厚颜无耻的抄袭[ii]”常遭诟病,但这次,H&M确实在欧盟地界儿上主动亮了剑,且“竟然敢”剑指经典设计师品牌圣罗兰。在以“季度”甚至是“星期”标记战场的时尚界,潮流的更替周期越来越短,各种似曾相识的“流行元素”一遍遍卷土重来,太阳底下似乎再无新鲜。那么,“个性与否”如何判断?认定门槛高低?对于这些问题,欧盟以“慈母般的眼神”,张开包容的双臂,给出了答案。

【前情回顾】

2006年10月30日,圣罗兰向OHIM提交了其两款“TRIBUTE手包”共同体外观设计申请,随后顺利获得注册(注册号613294-0001及613294-0002)。细节如图:
(图1:RCD.No.613294-0001)
(图2:RCD.No.613294-0002)


三年后,2009年4月3日,H&M公司向OHIM提出宣告TRIBUTE两款手包外观设计无效的申请,着重炮轰其并不符合《欧盟理事会共同体外观设计保护条例》(以下简称“共同体外观设计保护条例”)第六条“独特个性(individual character)”之要求,并援引了一份H&M公司早期投入市场的手包设计图佐证:
(图3)


2011年11月4日,OHIM的无效部驳回了H&M公司两份无效宣告申请;

2012年1月H&M公司上诉;

2013年7月,OHIM上诉委员会(Board of Appeal)驳回上诉。

上诉委员会认为:争议双方的手包设计确有几处相同,尤其是“上端轮廓,以及条状提手与包主体以环状物连接,并以铆钉固定”的设计。但是,手包这种商品所呈现出的“整体印象”往往是由其形状、结构以及表面纹理决定的。所以,尽管设计人拥有较高的自由度(the degree of freedom),但就本案而言,在知情使用者眼中,高设计自由度并不能抵消掉手包在形状、结构和表面纹理上的明显不同。而正是这些不同,将双方的手包明显地区分开了。

H&M随之就上诉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上诉至EUGC。

【法与分析】

共同体外观设计保护条例第六条提出了“独特个性”的含义,三个要素尤为关键:知情的用户、整体印象、设计自由度。

  1. 对知情的用户(informed user)而言,一项外观设计若使他她产生的整体印象不同于在下列日期前已经公开的设计对其产生过的整体印象,则该设计被认为具有独特性:(a)对非注册式外观设计而言,指该设计首次提供给公众的时间;(b)对注册的外观设计而言,指申请日(申请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
  2. 评价独特性时,应适当考虑设计人在开发该设计时的自由度。


【判断主体】

知情的用户是“独特个性”的判断主体。他她并非只具有一般的注意力,而是因个人经历或者广博的知识而对所涉及的行业市场具有特别的观察力。简言之,他她既不是普通消费者,也不至于是设计者或者专家,而是介于两端之间,具有一定注意力水平,熟悉相关产品的人。

OHIM将本案“知情的用户”定义为一名“对手包感兴趣,并有可能成为其用户的知情的女士”,H&M对此无异议。

【设计自由度】

设计自由度是指最初开发设计时,留给设计人的发挥空间。

不同的产品,囿于技术功能性的限制,呈现给设计人不同的发挥空间。一般来讲,发挥空间越大(设计自由度越高),微小的不同越不足以传递给知情的用户不同的整体印象;反之亦然,设计的发挥空间越受限,越有可能较小的不同即足以对知情的用户产生不同的整体印象。

上诉委员会认为,手包类时尚产品,设计人的自由度是高的。对此,双方亦无争议。分歧出现在评价设计自由度对独特性判断的影响程度,H&M主张上诉委员会犯了“两点错误”:

第一,没有足够重视“高设计自由度”在评估独特性时的作用(致其对“独特与否”未产生任何影响);第二,即使在本案中设计师的高自由度是双方公认的事实,但上诉委员会仍认为双方设计的明显不同已经足够导致在知情的用户眼中呈现出不同的整体印象。

EUGC驳斥如下:

针对第一点“错误”,实际操作中,独特性的检测要考虑到以下四个方面:

1. 该外观设计意欲并入或者适用的产品所在部门;

2. 对产品及其用途知情的用户,他她对现有技术的认知程度以及进行比较时的注意力程度;

3. 设计人开发设计时的自由度;

4. 综合考虑产业所在行业、设计师的自由度、争议设计及所有之前已公布于众的设计在知情用户眼中的整体形象。

由此观之,“设计自由度”作为检测独特性的一个因素,确有可能对整体印象的判断起到增强或者缓和的作用,但它并不能独立成为检测独特性的决定性因素。

【整体印象】

关于第二点“错误”,EUGC肯定了OHIM指出的决定双方手包整体印象不同的三个关键之处,并从“印象”与“用法”出发,进一步补充了两者的不同:
圣罗兰手包
H&M手包
整体形状
包身整体呈矩形。包底及两侧的三条直线使包体给人以较为有棱有角的印象。

包身侧面及底部皆呈弧形,整体偏圆。
结构
包身看起来像是由一整块皮革制作的,没有任何明显的分裂或接缝(除了底部边角处)

包身前后两面各由接缝分成了三个部分:弯曲的上半部分以及由垂直缝分割的尺寸相同的两个下半部分。
表面纹理
表面光洁度非常好,光滑,除了底部两个接缝处。

表面有明显的凸起装饰图案,且有皱褶。
印象
这是一个特别的设计,线条经典,形式简约。

更像一个工作包,以曲线为特点,表面饰以装饰性图案。
用法
只能手提。

肩背。

至此,EUGC认定,从(知情用户的)整体印象角度出发,双方设计的不同之处:相当显著;双方设计的相似之处:不明显;支持OHIM上诉委员会所做的决定:圣罗兰之两款外观设计具有独特个性。H&M有大约两个月的时间决定是否要上诉至欧洲法院(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

EUGC的判决再次印证了欧盟对外观设计抱有“慈母般的眼光与胸怀”:获得注册保护的“独特性”门槛还是较低的,并不必然要求全然不同于市场上现存的设计[iii]。哪怕只有细微的差别,只要在知情的用户眼中,产生的整体印象不同于已有的设计,就有极大可能获得注册(当然还要符合新颖性、技术功能的排除等要求,但获得保护的总体门槛还是较低)。

且在注册式共同体外观设计(RCD)之外,欧盟亦保护(符合条件的)非注册式外观设计(UCD)。尽管保护期只有三年(自该设计在欧盟公开之日起算),但在潮流频繁更替的时尚业,免费自动获得三年“禁止恶意复制期”已称得上慷慨。

正如库能-万科合伙人Christian Thomas所言,“所有权人很容易获得一项欧盟外观设计权,但同时很难撤销一个实际侵权人或侵权嫌疑人的外观设计。由于没有审查程序或保护方面的实质性要求,对于外观设计权,将赋予所有人一个几乎不可撤销的工业产权”[iv],这些优势使得外观设计权吸引力日盛,无怪乎有人将其称作“银弹”[v],确实是易守难攻。

【题外话】

欧盟对外观设计权的包容而治,是对恶意抄袭的纵容吗?是对圣罗兰等高端品牌的不公平待遇吗?就时尚产业(此处特指狭义再狭义的时尚产业,即外观设计密集型,如时装、手包;化妆品等科技密集型暂且不表)而言,答案也许更倾向于否定。

“前所未见”的“新创意”真的会源源不断,层出不穷吗?还是隔一段时间就卷土重来,复古与新锐相互转化?“穿Prada的恶魔”以一段《蓝毛衣赋》做了回答:
(图4)


“但你不知道那件毛衣实际上并不仅仅是蓝色那么简单。它既不是青绿色,也不是琉璃色,实际上它是天蓝色的,而你从来没有搞清这个事实,实际上你也不知道,从2002年Oscar de la Renta的发布会第一次出现了天蓝色礼服,然后我记得,圣罗兰也随之展示了天蓝色的军服系列,很快的,天蓝色就出现在随后的8个设计师的发布会里,然后它就风行于全世界各大高级卖场。最后它从百货商场被踢出去,流入了可悲的休闲专柜,毫无疑问,你就是在清仓大甩卖时从那里淘来的。这个蓝色代表了上百万美元和数不尽的工作机会……好笑的是,你自认为选了一件不属于时尚界的衣服,而事实上,你所穿的这件毛衣就是这里整间屋子的人齐心为你选的。”

Gucci前创意总监Tom Ford亦在采访中如是回答:“创意,即是一门掩盖创意来源的艺术”。灵感、致敬、启发与抄袭之间的界限,是一条宽大的灰色地带。至于抄袭甚至仿冒Gucci设计的行为,Tom Ford亦泰然处之:“很简单,会去买仿冒Gucci的人,本来就不是我们的目标客户(自然不会对我们的品牌业绩产生影响)”。[vi] 这个论断不能讲全对(客户群处于动态变化中),但也有相当的合理成分:高低端品牌的差异是由品牌历史、个性与底蕴、客户认同度、用料、剪裁等方面综合评价的,款式只是其中一环。

某种意义上,时尚是“自上而下”的“设计传递”,从顶尖品牌新品发布,到快销品牌量产其“引领潮流之因素”,时间间隔并不长。于是,经常可以发现一些“你竟然敢!”的相似设计:
(图5:圣罗兰1450欧元

vs

H&M19.95欧元)
(图6)
(图7)


是的,上图这些“李逵李鬼”的设计安然地在欧盟市场共存着。因为在知情用户的眼中,它们总归是不同的:也许是某个按扣的形状不同,也许是小小的铆钉位置的不同,也许是真皮的光洁度非常容易地胜出了粗糙的替代品……总之,也许形似,但神相远,于是“整体印象”: 云泥之别。

其实还有一个明显不同,即对待自己产品的态度,以及态度折射出的价值追求。LV,菲拉格慕及圣罗兰等高端品牌,珍视设计师的心血成果,“爱则为之计深远”,为旗下十余款经典手包注册了欧盟外观设计,寻求长达25年的保护期:眼光、价值观皆放眼未来与可持续,走得完全不是快销一族“锁定爆款,速战速决”的路子。

正如伊夫·圣罗兰本人早在1975年就已讲过的:“潮流易逝,唯风格永恒(Fashions fade, style is eternal)”。

注释:

Cases T-525/13, http://curia.europa.eu/juris/liste.jsf?num=T-525/13

T-526/13, http://curia.europa.eu/juris/celex.jsf?celex=62013TJ0526&lang1=en&type=TXT&ancre=

[ii] http://www.dailymail.co.uk/femail/article-2330411/H-M-accused-having-shame-latest-collection-looks-identical-high-end-designs-Balenciaga-Celine-Kenzo.html

[iii] http://www.marques.org/class99/Default.asp?XID=BHA682

[iv] http://www.iam-media.com/Intelligence/IAM-China/2015/Special-reports/%E6%AC%A7%E7%9B%9F%E5%85%B1%E5%90%8C%E4%BD%93%E5%A4%96%E8%A7%82%E8%AE%BE%E8%AE%A1%E7%9A%84%E6%9C%89%E6%95%88%E4%BD%BF%E7%94%A8?vl=1572775388

[v] http://www.iam-media.com/Intelligence/IAM-China/2015/Special-reports/%E6%AC%A7%E7%9B%9F%E5%85%B1%E5%90%8C%E4%BD%93%E5%A4%96%E8%A7%82%E8%AE%BE%E8%AE%A1%E7%9A%84%E6%9C%89%E6%95%88%E4%BD%BF%E7%94%A8?vl=1572775388

[vi] http://learcenter.org/project/fashion/文章信息

作者:吕田

本期责任编辑:何天翔

图片来源

http://benheine.deviantart.com; http://curia.europa.eu; 本文作者; http://fashiontribes.typepad.com; http://www.hashtagbylily.com; http://1.bp.blogspot.com; i1270.photobucket.com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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