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员工病逝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公司是否需支付相关待遇? 海南人力资源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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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授权发布,欢迎在朋友圈分享。本文版权归作者及海南人力资源法律,如需转载或摘录请注明出处!员工病逝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公司是否需支付相关待遇?

法律:

1、《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由社会统筹基金账户支付其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丧葬补助金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个月的数额发给,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标准,按照本省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已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死亡时,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的标准为参保人员死亡当月本人20个月的基本养老金。

3、《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 未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在2011年7月1日以后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除按照《条例》规定支付丧葬补助金外,还应按照下列标准支付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

死亡前本人最后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20个月×累计缴费月数/180。支付金额最高不超过省统计部门公布的参保人员死亡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20个月,最低不低于省统计部门公布的参保人员死亡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60%×4个月。死亡前本人最后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其最后12个月缴费工资总额除以12个月;累计缴费不足12个月的,按照累计缴费工资总额除以累计缴费月数计算。

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低于本省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同类人员抚恤金标准的,其差额部分按照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予以补足。

同时存续城镇从业人员、城乡居民两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但不符合《条例》规定享受基本养老金,在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不得按照《条例》及本细则计发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

解读:丧葬费和抚恤金由社保局给哦,不是用人单位给(除非用人单位没有给劳动者缴纳社保)。员工非因公死亡是指由于个人原因而发生的正常或非正常死亡,比如休假中车祸、突发脑溢血、心脏病等原因。

另外会有伙伴会问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有没有救济费?由于《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修改后已经删除了关于救济费的规定,2008年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企业从业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一次性救济费标准的通知》的规定有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救济费,已经失效。

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有三个条件:一是在本市参加养老保险,未办理退休的;二是2011年7月1日以后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三是未在其他城市领取丧葬费和抚恤金。退休后死亡的其遗属可领取丧葬费和抚恤金。

丧葬费和抚恤金标准如下:

一、在职期间死亡丧葬费和抚恤金标准

丧葬费:死亡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214)×4

抚恤金:死亡前本人最后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20个月×累计缴费月数/180

 

抚恤金上限:死亡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个月(现104280元)

抚恤金下限:死亡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4个月(12513.6元)

案例:沈**于2017年4月去世,死亡前最后12个月的缴费基数为2463.03元,累计缴费月数322个月(含视同缴费年限);

丧葬补助金=5214×4个月=20856.00元。

抚恤金=2463.03元×20个月×322个月/180=88121.74元。

二、退休后死亡丧葬费和抚恤金标准

丧葬费:死亡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

抚恤金:死亡当月本人基本养老金×20

注:2016年海南省上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214元。(2017年海南省上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未出台)咨询交流海南人力资源法律,可添加海南人力资源法律咨询专家陈锐锋私人微信号hrpolecom,注明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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