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未按规定打卡是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定吗? 海南人力资源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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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未按规定打卡是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定吗?


2001年7月21日,宋江入职海南某地产公司被聘用为公司销售部美工。2014年1月9日海南某地产公司发现宋江存在未按规定进行上下班打卡考勤的行为,依据《员工手册》惩戒制度的相关规定提出口头警告,并记录在案。

口头警告后宋江仍有迟到、擅离工作岗位及恶意打卡,海南某地产公司遂于2014年1月14日依据《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给予宋江书面警告处分。

书面警告后,宋江于2014年1月18日、21日未按规定打卡考勤、2014年1月22日无故迟到,及恶意打卡。2014年1月22日海南某地产公司对宋江作出最后警告处分。2014年1月25日、26日宋江再次无故迟到。

2014年1月29日海南某地产公司依据《员工手册》惩戒制度的相关规定,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告知宋江解除劳动关系。宋江对海南某地产公司作出的决定不服,请求为:判决海南某地产公司支付宋江经济补偿金15480元(按月工资1290元×12个月)。

海南某地产公司《员工手册》第六章“员工守则”第二条“考勤制度”第二项“计时卡管理”规定:“本公司员工上、下班实行打卡制……部门经理不参加打卡。其他因工作需要无法执行打卡制度者,由部门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呈总经理批准后,可以免打卡,其出勤以考勤表或部门签到表为准。”

【解读】宋江的打卡记录显示,其多次未按规定上下班打卡,存在迟到早退的现象,其行为违反了海南某地产公司《员工手册》中有关按时上班、按时打卡的劳动纪律的规定。

宋江虽违反了海南某地产公司的劳动纪律,但其行为尚不足以达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程度。由于宋江对解除与海南某地产公司的劳动关系无异议,故应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海南某地产公司依法应向宋江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月工资应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故海南某地产公司应向宋江支付经济补偿金15480元。咨询交流海南人力资源法律,可添加海南人力资源法律咨询专家陈锐锋私人微信号hrpolecom,注明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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