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缩短合同期限,怎样变更劳动合同没有风险?

 

缩短合同期限,怎样变更劳动合同没有风险?...



缩短合同期限,怎样变更劳动合同没有风险?


我们公司因为战略规划,需要对原来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期限和薪酬等进行调整,所以想要重新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请问:

1,这样做是合法的吗?

2,具体需要怎么操作?会存在哪些风险?要如何规避?

【案例解析】

1、企业做法是合法的。

此种情形应属于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变更程序一般为:

①、预告变更要求;

②、对方做出变更答复;

③、签订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④、鉴证或备案(此环节个别地区以取消)。

变更劳动合同必须在合同有效期内进行,同时如果变更对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造成损失的一方应付赔偿损失的责任。

2、劳动合同订立后,因客观情况的变化而变更劳动合同是经常发生的事情,《劳动法》赋予了当事人在某些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后,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时变更劳动合同的权利。

然而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忽视这一点,该变更劳动合同的不及时变更,有的把变更合同看成是用人单位的自主权,也有的不懂得如何变更劳动合同,因此而引发了不少劳动争议。

这应当引起用人单位的注意。对于劳动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在实践中应首先注意下述一些问题:

①、劳动合同需要变更的应及时进行变更。当引起劳动合同变更原因出现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的要求,该变更的条款不能久拖不变,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②、劳动合同变更的对象,只限于劳动合同中的部分条款。

③、需要变更的条款应当是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的有效条款,已履行完毕的条款则无变更的必要;而无效的条款应予以取消,不适用于变更。

④、需要变更的劳动合同条款是依法可变更的条款,依法不应作为变更对象的条款,即法律不允许变更的条款,不得进行变更。

⑤、需要变更的劳动合同条款应当是引起劳动合同变更的原因所指向的条款,劳动合同的变更由于法定或约定的原因不同,所应变更的条款也就有所差异。凡是与合同变更原因无关的条款,则不必变更。这就是说,当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劳动合同中一定条款的履行成为不可能、不必要或影响到当事人的权益情况下,劳动合同才进行变更。

企业在实际的操作中需坚持以下几点:依照法律、协商一致、形成书面、切实履行。

【政策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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