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劳动合同约定,员工同意公司因工作需要及员工的能力和表现,可以调动员工的工作岗位,约定是否有效? 海南人力资源法律

 

作者授权发布,欢迎在朋友圈分享。本文版权归作者及海南人力资源法律,如需转载或摘录请注明出处!...



作者授权发布,欢迎在朋友圈分享。本文版权归作者及海南人力资源法律,如需转载或摘录请注明出处!公司在劳动合同约定,员工同意公司因工作需要及员工的能力和表现,可以调动员工的工作岗位,约定是否有效?

案例:员工入职公司工作任客房部经理。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书》第三条第一款明确约定,“乙方同意甲方因工作需要及乙方的能力和表现,可以调动乙方的工作岗位”。公司认为因员工的能力和表现已无法胜任原岗位工作,公司给员工发短信,员工收到公司调动其岗位为客房部主管的短信,员工不同意岗位调动,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但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员工的能力和表现已无法胜任原岗位工作,必须调整为主管。

解读: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书》第三条第一款明确约定,“乙方同意甲方因工作需要及乙方的能力和表现,可以调动乙方的工作岗位”。首先说明一点,公司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调整岗位,这点是有效的。

第二点,公司免去员工客房部经理职务,却没有及时安排新的工作岗位,且公司单方将员工的职务从客房部经理调整为客房部主管,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调整原因,公司未按约提供劳动条件,应当支付员工传相应的经济补偿。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及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即用人单位未提供约定的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咨询交流海南人力资源法律,可添加海南人力资源法律咨询专家陈锐锋私人微信号hrpolecom,注明姓名!

为何要关注海南人力资源法律?
专为海南HR服务,分享海南人力资源法律干货文章,实务案例,致力于提高海南HR劳动法律专业水平!


    关注 海南人力资源法律


微信扫一扫关注公众号

0 个评论

要回复文章请先登录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