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你先别炸,70年产权到期的真相是…

 

且听东叔道来~...





70年房屋产权这个“哑谜”,终于随着部分温州市民的二手房交易遇阻发出声来。

近期温州一批只有20年土地使用年限的住宅到期,在居民前往国土部门续期的时候被告知需要缴纳一笔土地出让金,“价格接近房价三分之一甚至还多”。消息一出,《房子产权到期后要交1/3房价续期!全国网友都炸了!》的标题党瞬间造成刷屏。

一向冷静的东叔表示非常理解大家的心情,这则消息引发巨大争议,大家担心这样的事发生在自己身上也不是没有道理,毕竟“房屋产权到期后怎么办”这个问题一直没有答案。

但这件事情一定有真相哇,你可别被“标题党”们给误导了,东叔来给大家吃颗“定心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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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当事方温州国土局的回应:



“土地证续期需缴数十万元占房价三分之一”系媒体误读

温州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管理处处长张少清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回应称,之前媒体报道的内容跟实际情况存在一些偏差,关于要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相当于房价的三分之一甚至更多的说法始终都没有,因为政策还没出。

土地使用权到期的房屋怎样续期、怎样补缴土地出让金,标准都没有。国家、省、市各个层面都没有明确规定,相关政策尚未出台,因此始终都没有这个说法。

对目前出现的情况,温州市国土部门表示已着手研究相关方案,近期将报上级研究决定。

是的,你没有看错,就是还没有标准。这事儿还得从“房屋产权70年怎么来的”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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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70年怎么来的?



早在1986年,吉林省委副书记王先进被调入北京,出任中国第一任国家土地管理局局长,掌管960万平方公里土地的管理与改革。也就是从这时开始,形成了今天的城乡土地管理制度。

一开始政策建议提出的是住宅50年产权,当时的理由主要有三个:

  1. 出让历史上没有经验可以借鉴,年限短点比较好调整;
  2. 一个人的工作年期,一般为50年,假设从20岁开始,50年后就70岁了,可以够他们一辈子经营,而且可以转让、继承、续期;
  3. 过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房产产权的一般使用年限就是按50年计算,50年后房产就不能再用了。按照价值来算,用了50年就没什么价值了。
之后随着政策的不断调整,1990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居住用地最高使用年限为70年,常见的有40、50、70年三种。

而这次温州的20年产权房也并不是没可能,这是地方政府灵活施行政策的产物。在不超过70年的前提下,温州市为了顺利推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将土地使用权按20-70年分档,由受让方自行选择办理出让手续,并交纳相应的土地出让金额,由此便出现了一批住宅用地的使用权期限为20年的特殊情况。

从去年开始,20年期限的这批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或即将面临到期。另据温州市国土资源局初步摸索和排查,仅在温州市区,土地使用年限在2017年12月31日前过期的房产就有600多套(还不少)。

所以温州房屋产权过期事件把“历史遗留问题”给暴露了。有媒体搬出了《物权法》说事儿,说根据《物权法》可以证明再续费是无法可依的,真的是这样吗?(东叔义务来为某些记者小朋友上上常识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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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



购房者容易混淆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这不能怪他们,毕竟多数销售员能不提这茬便不提啊,没人愿意自找一个“说不清的问题”惹麻烦。



  • 房屋所有权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保护,永久属于你。
  • 土地使用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是有年限限制的,根据房屋属性分为40、50、70年。
2007年3月修订通过,2007年10月起实施的《物权法》,关于房屋和土地有以下规定:

第六十四条 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第一百四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房屋产权的年限怎么计算?
从法律角度来讲,土地使用权限从国土资源部与用地单位或个人依法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那一刻就开始计算了(就是说,这个“产权”并不是从你买房之日计算,而是土地被拍卖出让后就开始计算。)。因此,尽管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的最高年限均为70年,但从开发商签地到房屋出售给个人办理产权证,中间可能会有一定的时间差,所以就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土地使用权到期了,房屋所有权年限还没到。购房者大概能做的,就是在相关政策明确前,买房时提前关注土地使用权年期的问题,介意不介意,全凭自己判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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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到期后还可以继续居住吗?



当然可以,只是……应该要“花点钱”吧





这里东叔需要大伙儿们注意的是,《物权法》虽然说了“自动”续期,但并不等于“无偿”续期。

简单点来说就是,出让性质的土地使用权到期的市民,如果仅仅是居住需求,可以不用缴纳土地出让金而继续住在房子里,但如果未来有转让、抵押房产的可能,那么就必须缴纳土地出让金获得土地使用权证,或者在转让不动产时补交土地出让金。好比乘坐地铁,坐过站了“自动”继续乘地铁,可按里程收费却在继续,出站要补足差价。

《物权法》条文释义,在具体解释第149条时,明确提出“对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采用自动续期的方式,续期的期限、土地使用费支付的标准和方法,由国务院规定。”

我想国务院诸君此刻的心情一定是这样的:
但是你看,皮球踢给国务院后,至今也没有相关法规出台。东叔也趁这个机会呼吁两句,拖延症害人啊!

70年,兴许都觉得好遥远,但“人无远虑,必有近忧”么不是,购房者这样想想也置业顾问高兴还来不及,但若地方政府也不积极算账,自觉或不自觉地将问题拖成了“历史问题”,这次温州的事件还会不断重演。是时候给出一笔明白账了。

要知道,买房子,某种意义上就是买个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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